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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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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凸显出较高的社会价值.虽然该制度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有所规定,但由于大陆法系公私法理论的严格划分,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上难以界定其法律归属,妨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上的合理建构,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从该制度的法律属性及社会价值的角度入手,突破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禁锢,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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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5.
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竞争政策目标的差异,致使存在多种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包括:三倍损害赔偿、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单倍损害赔偿。其中,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区分垄断者的故意与过失,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两种损害赔偿的折中之论,其更有利于鼓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更高效地推动反垄断法私法性实施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三倍损害赔偿责任过于严苛所造成的市场主体的低效运行后果。因此,我国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构建具备灵活性的、激励型的酌定多倍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张磊  王燕 《理论界》2010,(5):51-53
《反垄断法》民事赔偿制度在刑事、行政处罚之外,形成一套私人执法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激励,补充公力救济的不足。然而过度的惩罚也会因过度威慑而有损经济活动,违背公平的理念。中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赔偿规定过于简单,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7.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该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全面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由于逃脱概率的存在,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最终并非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仍然坚持实际赔偿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致害行为人就会缺少预防损害发生的激励,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因此,需要借助惩罚性赔偿使致害行为人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人为无损社会福利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际上仍然是具有补偿性质的。鉴于此,应当拓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此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宜过于机械,应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论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否在产品责任中设置以及如何运作惩罚性损害赔偿制是当前各国讨论的一大课题。本文通过界定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涵义 ,借鉴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的设置、运作状况 ,论证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 ,并尝试提出完善之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来已久,可我国直到现在还未真正建立这一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缺憾,还使得现实生活中种种不公平现象无法得以解决。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早日建立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3.
白峻 《学术探索》2013,(3):79-83
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应以冲突正义为基础,不断融入实体正义。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所应重点体现的价值取向有:被侵权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惩罚与遏制功能的实现、法院地国的利益、保障交易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准据法的可预见陛、世界经济协调发展。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有别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立法上应当通过保护弱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方面体现出其特殊陛。  相似文献   

14.
美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在适用中衍生出若干法律问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探讨美国法上的各种解决方案,以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罗蕾 《理论界》2014,(3):90-9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为主观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里的"明知"指明确知道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产品缺陷,而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结果的明确理解。同时,"明知"不仅包括恶意和一般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包括"准故意"即重大过失在内。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违反召回义务的,亦可构成上述"明知",并在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17.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论《物权法》上车位制度的适用——从法解释学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74条填补了我国小区车位制度的空白,但其中的模糊性和漏洞也十分明显,从而使其定分止争的法律功能大打折扣.因此,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现行车位制度进行解释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车位制度的应然状态,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在现行的<物权法>框架下,业主对车位应享有"特殊优先权",开发商在车位归属约定中的优越地位应得到合理地规制.我国车位制度的应然状态是,车位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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