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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显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机关"、"有关组织"依据法定诉讼担当法理而分别享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规定。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效率"分析结果,在公益诉讼实施权的顺位方面,检察机关应优先于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优先于有关组织,并可考虑增设与本案诉讼标的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最后顺位诉讼实施权人。为了贯彻法经济学基本原理在纠纷解决学领域的运用,宜鼓励备位诉讼实施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并允许被告在主位诉讼中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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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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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是矛盾纠纷的主要汇集地。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纠纷易激化和利益问题成为焦点等新特点。要想使矛盾纠纷得到根本的化解,需要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调解进行科学定位和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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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所涉及的指标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其内容在不同的受众或不同的诉讼环境下有着很大的差异。然而,诉讼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其处理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接受,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以及节约诉讼成本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总体而言属于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是这些价值判断必然会借助于一些客观指标来进行,因此,对于裁判的可接受性因素的研究主要可以围绕这些客观指标来展开。而这些指标涉及裁判制作者的主观介入程度、裁判受众对裁判结果的心理预期、受众的知悉权是否得到尊重、裁判制作过程的公正性以及裁判本身的形式因素等几个层面,每个层面又都会涉及一些更为具体复杂的因素。对这些因素的梳理整合以及理性化的分析,就是构建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机制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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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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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民事官司,主要涉及户婚田土债等细故。乡民发生日常口角纠纷,"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也是龃龉争吵中产生怨忿的宣泄通道。细故不细。如果州县官对民事细故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乡村冲突。中国乡村民事细故官司审断可谓乡村治理的敏感区。19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下,西方传教士深入华北乡村腹地传教。为了尽可能多地吸纳教民,传教士给教民提供"政治庇护",深度干预乡村民事司法诉讼,在民教官司中偏袒教民,造成"教曲民直"的普遍"冤抑"。平民通过"打官司"宣泄口角纠纷怨忿的通道被严重阻塞,怨忿逾久难平,无以发泄,终致酿成义和团的暴力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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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论述诉讼和解制度在日本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诉讼和解率的变迁、辩论兼和解的含义、特征、采用的理由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剖析辩论兼和解制度的后果,得出结论是:如果将此审理方式予以立法化,将会导致牺牲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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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主体主要是乡、村两级组织,乡村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和村民.其矛盾的实质都是利益最大化的争执.其深层次原因一是农村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滞后,农村人口过多,社会公共资源相对减少,农民的物质追求远远没有满足和实现.其二是乡、村政权组织功能、角色定位不当.农村基层组织本应是农村社会纠纷的主要仲裁者和公正"法官",而不应该沦为利益主体,"与民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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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做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促进诉讼和解,提高裁判质量的价值。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具有将诉求、证据、争点三固定,简化终局判决,缓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平息社会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纠纷,提高诉讼参与的功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中间判决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也是在终局判决中一并解决的,故在诉讼中无法体现诉讼经济的价值。我国正处在民事诉讼改革之机,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中间判决的借鉴引入使得效率的价值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突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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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赫金和洛谢夫同为俄罗斯学者,他们具有相同的人生轨迹,然而在学术思想、学术观点上,既有相异性,又有相同性。其中,相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人哲学观点的差异:巴赫金是一位康德主义的坚持者;洛谢夫则为黑格尔主义的代表。此外,洛谢夫还是本土哲学家索洛维约夫的"万物统一"观点的承继者。相同性主要体现在二者都有"不合时宜"的思想,即对官方话语的抗拒。无论从超语言学角度,还是从内涵、意义视角研究,两人都给予符号问题特别的关注,这与当时盛行的结构主义符号学派具有一定的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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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医疗领域历来是纠纷多发之地。仅2018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计7461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有3618件,经过再审程序的案件有1170件,此外,执行程序的案件有557件,其他程序的案件有43件。(1)而进入诉讼的案件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医疗纠纷中存在数量多、所涉内容复杂、纠纷解决耗时长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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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无论是在对人管辖和时事管辖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其中以"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为主体向国际法院提请的咨询意见有三个,这三个咨询意见都是针对国际组织内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而对联合国行政法庭裁决提出上诉的.国际法院在答复这三个咨询意见时所阐述的国际法问题表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虽然没有拘束力,但为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等联合国机关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权威性的参考意见和解释,从而在促进国际行政组织法及国际法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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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礼议事件是明嘉靖朝围绕世宗生父兴献王朱祐杭尊号问题而展开的论争,对明代政治史、思想史都有深远的影响.黄绾作为支持议礼的中坚力量之一,在议礼派明显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上疏直言,以“人无二本”、“君位乃天位,非一家之私”等为理论根基支持议礼,随后在议礼新贵或病或辞之时,毅然前往参与《明伦大典》的编纂,既从理论上又在实际中旗帜鲜明地声援议礼派,在议礼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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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为及时调解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实践中各种纠纷调处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分析了鄂北一个村庄的纠纷调处记录,研究发现,较之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司法准则,以"村庄法官"角色存在的调解者,不以立法条文以及事实情况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也并非是纠纷调处的主要目的,但他们在工作中特别注重当事人主观上的接受情况。同时,调解者经常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实行"保姆式"办案,还会动员多方主体参与到问题的解决中去;在另一些冲突中,调解者刻意不彻底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自动和好留下足够的空间,最终既平复了争议,又保存了当事人的颜面。结合村庄的调解经验,文章认为,尽管矛盾纠纷的增多,为现代立法快速进入乡土社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笼统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还是国家立法的具体规则都没有全面、彻底地进入乡村社会;各地村级调解机制设立和运作更多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不是为了推进"法律下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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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西方社会运动重要的维权策略,在西方社会运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西方社会运动诉讼维权研究主要沿着两条路径进行:一条是"权利神话";另一条是"象征的或策略的",在这两条不同路径的统摄下,研究者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本文首先回顾了西方社会运动诉讼维权研究围绕着诉讼本身及其结果与诉讼中律师的角色产生的争论;其次,本文回顾了西方社会运动诉讼维权的法律机会结构研究;最后,本文指出,随着中国抗争政治越来越多地走上法庭,学术界虽然开始关注抗争政治中的诉讼维权,但是目前的研究还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而西方社会运动诉讼维权研究能够为我们提供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