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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1 毫秒
1.
林权改革,就是改变旧有以往的不合理的林权利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林权管理模式,使森林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开发利用,在现有及至将来能够最大限度的利国利民。我国林权改革的方向之一应该是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这既适应了目前全球"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需求,也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大力保障。  相似文献   

2.
我国《森林法》的修改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应当给与高度关注的事是厘清森林的法律概念。梳理与之有关概念。譬如森林、森林资源、林地、林木、林权、集体林权、林地等。对于众多有关森林的法律概念,我们应该通过明晰森林的概念将各个相关的概念衔接起来以便理顺各种关系。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背景及动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森林初始产权在农村集体成员间的公平分配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础;农民权能和利益的赋予与救济是集体林业持续发展的保证;政府行为的有限与规范是集体林权制度安全与高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林业产权不明晰是制约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改革后,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所有权,使森林资产能够满足会计学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可以解决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森林资产的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以及林权不明晰导致资产是否为会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困惑,为将森林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明晰林业产权归属,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规范对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将对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由于森林、林木、林地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对其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限制过多,导致林权抵押缺乏其应有的物权属性。通过对森林资源物权属性的分析,将森林、林木、林地的上位概念森林资源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丰富了林权抵押的物权属性。林权抵押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依据政策的扶持,相关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加快立法规范的步伐,完善相...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虽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已被我国的林业政策和实务部门普遍接受。现行法上的林权制度,具体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以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虽然其中有些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在物权法中尚未明确,但是应当认定这些权利均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林权概念的界定——《森林法》抑或《物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林权的界定,《森林法》与《物权法》有所不同。《森林法》将森林视为立体结构的自然资源,故而将林权定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而《物权法》则将森林资源视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将其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在《森林法》修订中,可以将林权界定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客体包括林地与林木,而内容包括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下资源所有权以及森林景观开发权等。在具体语境下,应对具体的林权所指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森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提供给公民休憩和娱乐的场所以及基本生存的能量来源的功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林权,为森林资源利益攸关的其他利用人提供其合理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国外立法上设置了森林进入权(森林逗留的权利),对于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尚存空缺的中国来说,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森林被私人享有的林权分割成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导致公地被侵占而急剧减少,其原因在于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在森林这一公共物品上的错配。依据"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理论,建议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森林所有权做公物解读,构建具有公众共用物一般使用权性质的森林进入权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0.
商品林不同于生态公益林,其具有商品资源属性,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商品林林权具有私权基本属性,权利人追求的是商品林的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商品林的森林资源属性,商品林林权也受到了政府基于生态要求的行政干预和调整,具有公权内容.商品林林权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冲突,有关商品林采伐制度、商品林流转制度、商品林景观开发利用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文章针对商品林林权行使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确立商品林林权自由行使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的指导作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政府监管,逐步放权于商品林林权人.  相似文献   

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确保集体林权的有序和有效流转显得至关重要。林权抵押是解决林业发展资金难问题的核心。目前集体林权抵押过程中,存在着集体林权主体的虚位、抵押物限制、抵押物价值评估障碍、集体林权中处分权的残缺等法律障碍,应立法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结合林业产业的实际情况,拓宽林权抵押物范围,确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互补的林业保险制度,强化林权抵押保障。  相似文献   

12.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开展对于推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湖北、安徽、河南3省4县市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深感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当前,需通过扩大公益林林权改革试点,逐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来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3.
通过集体林产权制度沿革分析,提出了在新时期赋予林农林地的永久使用权、完善集体林产权委托代理结构和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以降低林权流转的交易成本等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思路。改革实践表明:通过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显著提高林农营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了林农收益,盘活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村财增加,促进基层单位职能的转变和农村社会和谐。为此,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14.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当前林权改革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清楚的界定。本文从分析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概括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重点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前后经过五次大的调整,相应的林权流转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当前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特征,其主要内容是以产权安排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林权市场化流转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层缺陷的必然选择。林地是林区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的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6.
林农集群创业有效弥补了由集体林权改革打破的林业经营的规模性和区域产业的统一性。从林农集群创业的过程模型和形成模式上剖析了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农集群创业的形成机理,将林农集群创业概括为"自然形成""自然形成-政府扶持"和"政府扶持-自主提升"3种模式,构建了基于金融扶持、技术引进和管理的3种培育路径,并指出应在林农集群创业路径上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7.
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可以促进交易双方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目前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还存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过低、价格随意性大、价格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从制度层面考察,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定标准缺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缺陷、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不仅需要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规范体系,还要重点从建立集体林权流转最低限价制度,完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等几个方面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制度,以保障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8.
林业物权变动: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确权的基础上鼓励与规范林权流转。然而,林权流转并不必然导致林业物权变动。首先以我国林业物权变动为研究对象,厘清了林业物权变动与林权流转的区别;其次,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林业物权变动的规定与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再次,结合我国现阶段林业物权变动的现状,从林业物权变动模式和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简化林业物权变动程序,加快完善与林业物权变动相关的服务和配套措施的建议,以期为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明晰产权、分山到户"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核心,2011年通过对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确权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江西省林权确权工作进展顺利,主要表现为集体林改中农民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林地产权落实到位、农户对家庭林地勘界结果清楚,林权纠纷数量逐步减少、村级组织是林权纠纷调处的基础力量。但同时发现各地林权纠纷现象普遍,有许多新的纠纷出现,纠纷原因复杂且呈现动态性,没有调处的林权纠纷还有两成左右。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大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户对已调解的林权纠纷满意度不高,不满意率占到31%。为此,建议调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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