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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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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监察法》是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能、监察对象、行使职权的程序以及如何与党的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衔接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家监察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制提供法治保障.依据宪法制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中高效反腐、坚持正当程序、由人大组织与多重监督原则是《国家监察法》制定时应该遵循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2.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研究要发扬经世致用的学术传统,做管用的学问。本文通过“改革目标不能偏”的问题之思,探析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通过“工作职能要跟上”的内涵之辨,证成纪检监察一体运行的制度价值;通过“各项规则要跟上”的运行考量,提出监察流程和管控机制周延完善的一孔之见;通过“配套法规要跟上”之立法检视,为《监察法》与相关法律衔接提出建言;通过“协调机制要跟上”之实践观照,破解反腐败合力聚成的难题和梗阻。  相似文献   

3.
监察委的组建意在聚合资源、集中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从而保证国家监察权行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然而,纪委的党内执纪工作却长期以来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甚至偏重本级党委领导,可以预期的是,合署办公在某种程度上会抵消建构中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实效。为此,加强并深化纪委的垂直领导,形成党内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从而捋顺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合理安排内设机构,厘定工作机制,以应对纪检监察领导体制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相似文献   

4.
鉴于我国腐败形势的严峻性和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拟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设立统一、高效、权威的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的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必然涉及宪法上的诸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新时代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国家监察立法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的宪法原则,突出了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价值取向。监察立法是政治领域的治理规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把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结合起来,避免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落入法治技术的困扰,以建设性的立法建言为反腐败良法善治贡献智慧力量。  相似文献   

6.
在既有的水库移民社区开发性扶贫过程中,从数字或材料上来看,扶贫开发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政策规定,扶贫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形式上较为完美。然而基层实践的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形式上的合理性并不能使水库贫困移民真正获取所需的扶贫资源,贫困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并没有得到很大提升;或许在短时间、高强度的政策扶贫下,贫困移民能够暂时摆脱贫困,但长期来看仍存在返贫风险。要使贫困移民真正摆脱贫困,关键在于提升贫困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需要改变以往过于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常态,通过精准扶贫使水库移民扶贫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借助移民社区的发展带动贫困移民脱贫解困,实现水库移民社区发展中扶贫工作由形式合理向实质合理的转变,即通过政策的改进,防止移民精英享有特权、占据资源,使扶贫资源能够真正促进水库移民社区的发展,从而带动并帮助贫困移民在社区发展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彻底摆脱贫困。  相似文献   

7.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具有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合理性基础。根据我国立法权扩容的惯例和现实考量,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依据应遵循《立法法》初步确认,《宪法》最终确认的路径。监察法规制定权限范围包括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基于规范和实践需求,履行监察职责的事项应被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范围。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运行,需在《决定》基础上进一步厘定监察法规效力位阶,完善制定程序、构建立法监督体系,以确保监察法规制定权与现有立法制度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8.
形式与实质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从哲学角度看,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实际上即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这样,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就转化为肯定与否定的关系。黑格尔论及此两者的关系时指出 :一切否定都是自否定。因此,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即是一个自否定的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易产生的误区首先是以为实质对形式的否定是外在的否定,英美法中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理论即是典型。其次是没有认识到实质必然要以形式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断追求所谓实质,其结果是陷入否定的恶无限。而真正恰当处理形式与实质的方式是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形式自己否定自己的过程,即高级形式通过实质这一中介否定低级形式的过程。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规章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机制特征,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已经存在、尚待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行宪法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军事规章之间建立形式上的法律联系,从而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提供形式合宪的法理基础。目前关键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把规章纳入《立法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的范围,以保证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0.
国家监察全覆盖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斗争的全新局面,这一战略性布局是新时代政治层面改革的重大部署,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和不可估量的现实影响。国家监察全覆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行之后动态运行的驱动力,需要遵循法治思维与法治逻辑,从静态制度规范转向动态的实践运行,并在动态运行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国家监察全覆盖的核心任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下的集中高效反腐,在当下反腐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前提下,需要稳固这一胜利果实并注重监察运行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合同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性质与功能渊源于消费者合同的历史演进.消费者合同法的功能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调两者悬殊的实力差距,促成合同法的平等与自由原则由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并推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合同,并尽快制定消费者合同法.  相似文献   

12.
现行国家反腐败机构体制存在职能分散、纪检与监察党政不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捕诉合一等弊端。在考察反腐败机构沿革和评析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想,并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权力范围和职能等进行了设计。这一反腐败机制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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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吴经熊以个人名义发表《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其中的第一条规定,引起了争议。①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中该条并未作任何改动,再次招致激烈批评。耽于抗战,该草案未正式通过。1946年重新修订宪草时,经过多方角力,最后达成妥协,该条更改为"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宪草第一条所引起的争议以及最后的改动反映了各党派以自身立场为出发点的利益考量,也折射出社会各界对民主宪政的普遍期待以及对防止重蹈专制独裁之路的高度警觉,同时还体现了时人对国民党党治的不满以及对三民主义的不信任。  相似文献   

17.
推进党纪与国法的有序衔接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党纪与国法互动的历史轨迹来看,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分水岭,呈现出由“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理解纪法衔接的内涵,要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关系的三个面向:党纪与国法之间存在界限,不能混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体推进执纪执法活动。“严而不厉”是纪法衔接的政策基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为纪法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法衔接的规则指引。当下纪法衔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纪法规范的科学性有待提升、立案审查调查的一体化以及处置上存在“以纪代法”和“以罚代刑”现象。为此,需要从完善纪法规范、强化纪法界限意识、坚守法治原则、适度分离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等方面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8.
西方形式主义司法有其独特的文化成因,它根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判例法、法典化及司法的困难促进了司法的形式主义.中外形式主义司法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西方的形式主义对我国司法的改造有重大启示.西方实质主义司法的兴起,有其社会背景和文化原因,它是司法客观性危机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质主义司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实现路径,其解决纠纷的机理在于利于社会心理的宣泄、和谐秩序的构建,对利益冲突、心理诉求的平等关注以及对弱者利益的关怀等.  相似文献   

19.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对法的形式正义以及与之对应的实质正义作了分析,认为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其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制度正义;其二,与具体正义相对应的抽象正义;其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并认为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都与法治密切相关。文章分析了法的形式正义的标准和局限性,分析了法治对形式正义的局限性之包容态度。最后认为,推行法治首先就是倡导形式正义;为了推行法治,实质正义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舍弃的。  相似文献   

2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动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是落实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重要机制,兼具履行法律监督与实现诉讼职能的双重价值属性。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实践中普遍存在提前介入时间不充裕、角色定位错位、提前介入率过高和被调查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等难题。消解的路径宜从提前介入时间节点的合理选择、检察机关角色的应然定位、限定适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以及明确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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