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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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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291~295条未区分案件类型对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统一的送达标准,并在裁判生效后一律给予重新审理机会。这种一体化设计易导致程序虚置的风险。比较法经验显示,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可包含被告人主动放弃出庭权和未主动放弃出庭权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同,对送达要求及裁判生效后是否允许重新审理的态度存在差异。我国境外型缺席审判程序欲走出当前的实践困境,须进行再类型化改革:国家机关在送达方面应足够勤勉,但是否允许缺席审判不再“唯送达结果论”,而是通过送达结果识别程序类型;重新审理亦非普惠性救济,应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分殊化的救济保障。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在追究贪污腐败犯罪大环境下得以确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从应然意义上既包括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也包括公诉人缺席审判程序,现有立法对前者作出了规定。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涉及案件关系、被告人辩护权行使、救济程序设置等问题。现有立法在形式上看似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不利影响,带来了诉讼风险,但深入研究可知缺席审判并未对被告人权利造成影响,具有确立的必要性。我国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要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从缺席审判的送达程序、执行方式和预防冤假错案等角度,对其进行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3.
人权保障视野中的刑事回避制度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现实语境中,刑事回避制度必须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进行相应的调适和改进。其中,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管辖变更制度的完善来解决;申请回避实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宜通过借鉴无因回避制度的有关内容来解决;违反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制问题的解决宜坚持区别对待的立场;审判人员回避后的审理程序更新问题宜采取必须重新进行且可适当简化的作法。  相似文献   

4.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弥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缺陷,赋予被告人异议权的救济机制实为必要。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异议权,一则立法对被告人异议权的具体规定导致其实际功能无法合理发挥;二则过度绝对化、无限化,被告人无须理由即可提出异议,且能达到足以推翻缺席审判的结果;三则没有明确异议权行使之具体内容,导致司法适用的模糊。这不仅会使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价值令人质疑、冲击中国司法权威,还会有碍党中央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此,理应对被告人异议权进行有效限定和司法细化,明确其提起的条件、时间、具体行使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了任何受刑事指控者均有出席庭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缺席审判的绝对禁止。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缺席审判制度,因要求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强制辩护以及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并没有违背公约中关于被告人亲自出席庭审权利的规定。为了与公约兼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施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禁用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其二,适当延长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其三,为辩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其四,提高公诉方的举证能力。  相似文献   

6.
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端正理论认识的基础上,针对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不同情境,以修改民诉法为契机,分别设置相应的程序,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如:完善民事诉讼体系,采取不同的裁制对策,明确适用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完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7.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功能目的同源决定了两者适用条件高度重合,但两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异构又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呈现交叉竞合。围绕着两种程序的司法运作,在明确适用条件、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从三个维度厘清两者适用关系:首先,程序启动的国家机关决定了两种程序选择有差异性,在非竞合状态下两种程序分别适用,呈现相互排斥关系;其次,当程序竞合时,在结合案件情况决定适用先后顺序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并优先适用;最后,从程序效力的内在张力来看,同一犯罪事实先行适用违法所得程序后可再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适用缺席审判后则不能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8.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上诉权存在实体权限和程序设计上的不足与欠缺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缺席审判制度中现有上诉权的设置难以契合其价值目标及功能需求.通过对缺席审判上诉权进行法理剖析,发现上诉权的价值体现在确保缺席审判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保障人权三个方面,根据此价值预设,上诉权因而具备利益平衡、权利救济及纠正错误裁判三大功能.结合价值哲学和功能理论的实际场域,通过明确不同案件类型之近亲属上诉权的现实权限以及优化缺席审判上诉权的程序设计,以重构缺席审判上诉权的制度设计,从而保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9.
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是弥补一方缺席而导致的非常态化审理模式的有益补充.缺席审判的功能在于保障审判权正常行使,实现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益两大价值内核.现阶段,缺席审判遭遇诸多困境,制约了缺席审判制度功效之发挥.实践中,需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缺席审判,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入手,确保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公正性、高效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共同犯罪时罪犯在逃现象严重,这给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构建刑事缺席制度。要科学界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案件范围,建立、健全共犯在逃案件缺席审判的制度,力求在刑事审判程序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11.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天然缺陷”的制度,必须依靠有效辩护理念作为其程序运行的支撑,以弥补其程序正当性。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有效辩护存在会见权缺失、调查取证权阻却等问题,辩护律师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保障、制定辩护律师的准入标准,利于推进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12.
采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探讨了中国古代水权纠纷的民事审判,为构建我国水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历史借鉴。中国古代水权纠纷审判分两种方式,即水权纠纷民事审判和附属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前者依据普通民事审判的程序审理,州县衙门是审判的主要承担者;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附属于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以刑事审理为主,民事部分只是刑事部分的附属,不具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判决的执行分实体执行与非实体执行,其中非实体执行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网上追逃”不仅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中的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也涉及刑罚执行阶段的罪犯,而且涉及监察案件的被调查人,因而并不仅仅属于侦查措施或者侦查活动。“网上追逃”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制在逃人员恢复法定状态。强制恢复法定状态的措施主要包括异地拘留逮捕的协助执行、先行拘留、无证抓捕,以及由此发生相应的讯问、羁押、押解等相关活动。“网上追逃”应当从适用规范及权利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4.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应对因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难题的程序创新,其创设具有对外宣示和对内回应双重价值。这一程序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的竞合。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覆盖事项全面、规范解释优先和裁判效力权威的优势,决定了其效力位阶高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但在具体适用中,当二者存在适用空间模糊时,由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应当优先适用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15.
职务犯罪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填补反腐追逃的制度性缺陷,呼应人民"打虎追蝇"、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但也存在打破控辩平等、损害司法人权以及诉讼价值失衡的形式风险.被告人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对其权利保障的克减,从实质真实的角度,可以通过强调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在辩方人权保障中的延伸来加固审判中"控辩审"正三角结构,并注重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从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质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程序中,监察调查程序自身封闭与检察机关后续制约乏力,导致审前把关虚弱,加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凸显了强化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必要性。但刑事审判制约监察调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在于监察权对审判主体的监督威慑、监察程序的规定简陋与调查意见穿透性影响裁判结果。为此,应强化刑事审判对监察调查的制约:首先,优化监察机关"办案质量"业务考评体系;其次,设置"以公诉机关为轴心转移"的检察审查管辖规则;再次,通过取消有损法院权威的协调性规定与操作、优化监察证据审查规则与保障辩护方对质权等措施,确保裁判结论来自庭审程序;最后,厘定监察监督法官与法官独立审判界限,改革监察调查法官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7.
现代社会犯罪率上升 ,刑事司法积案严重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简化审理 ,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是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应对之举。本文从刑事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海外借鉴及现实需要等角度论证了实行该制度的必然性 ,并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 ,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条件与操作流程作了深入的阐述  相似文献   

18.
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是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于现行简易程序,正在试行的速裁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严、审理程序更简、强调审前程序的配合和衔接、更加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其发展趋势应当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的第三类审判程序。目前速裁程序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适用率较低、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程序缺乏实质性的简化、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等问题,接下来的改革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实施细节、增设书面审理方式和完善配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而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海外追逃的新模式,“劝返”能否成为中国扼制外逃违法人员的利剑?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作为试点阶段的权益之计,目前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五种人”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狭窄的弊病。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而要实现这一拓展,取得刑事政策、刑事审判、矫正技术和社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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