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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龔益 《中华儿女(海外版)》2003,(4)
最近一段时间常常看到有昔日显赫的大款们不幸跌下马来的消息。从厦门的赖昌星到上海的周正谊,自南到北,不一而足。 其实落马的大款和因贪而败的大小官员并没有什么两样,他们的经营思想都符合所谓“西方经济学”的效率逻辑: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好像在市场上买一件东西“优惠”的最高境界就是赠与,不要钱。这种现象映射到官场上也可以称为“行贿”。细想起来,官员受贿并非没有成本,他们出卖的是手中的权力,只待东窗事发。若要刨根问底:成功的贪官什么样子?无非是到死也没有被发现罢了! 相似文献
2.
冬夜无事,闲翻旧书,翻到一篇题为《钱可以买到什么?》的短文:钱可以买到“房屋”,但买不到“家”;钱可以买到“药物”,但买不到“健康”;钱可以买到“美食”,但买不到“食欲”;钱可以买到“床铺”,但买不到“睡眠”;钱可以买到“娱乐”,但买不到“愉快”;钱可以买到“书籍”,但买不到“智慧”;钱可以买到“谄媚”,但买不到“尊敬”;钱可以买到“伙伴”,但买不到“朋友”;钱可以买到“奢侈品”,但买不到“大文化”;钱可以买到“权势”,但买不到“威望”;钱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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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3)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中的“人体器官”除狭义人体器官外,还包括人体细胞和人体组织,强制无偿采集他人血液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是指单纯出卖和购买行为以外的一切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包括尸体器官,未经同意摘取尸体器官后出卖的,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数罪并罚;第一款与第二款存在竞合关系,未经同意摘取器官后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第二款既属于注意规定又属于法律拟制,未经同意摘取活体器官即使未造成伤害结果,也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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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子绣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唐代诗人王翰的《凉州词》是一首边塞诗,写的是军中的生活,这一点,人们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欲饮琵琶马上催”一句,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把“欲”理解为“正想”、“刚要”等;把“催”理解为“催促”、“催战”等。我以为对“欲”、“催”两字的解释均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关于“欲”的解释,在这诗中我同意“开怀畅饮”而不赞同“想喝”、“正想”、“刚要”等。“欲”字在这里应取其本义——贪。(《说文解字》:欲,贪也。)在此,“欲饮”即为“贪杯” “畅饮”等。至于“催”,译为“催促”“催战”,笔者不敢苟同。《古代诗词曲名句选》(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一版) 相似文献
7.
甲午战争期间,主要帝国主义国家几乎都参与了“调停”活动。它们应清廷或朝鲜之请.斡旋于中日之间或奔走于它们相互之中。它们于战前“调停”“撤兵”;战中“调停”讲和;战后“调停“还辽”。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朝鲜的“独立”和中国不受侵犯,实际上则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是对中朝两国的外交干涉和利益的出卖。 相似文献
8.
刘凤翥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4)
在辽钱学界,长期以来把右旋读的“开圣丹宝”钱对读成“开丹圣宝”,并误认为是辽代开国钱或建国初所铸的流通钱,并以此为据把面文凡有“丹”、“贴”、“千秋万岁”等字的圆铜钱一律定为辽钱,给辽钱研究造成极为混乱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学风太差,人云亦云,辗转因袭者多,认真读书,深入研究者寡。本文把“开圣丹宝”放到“丹宝”系列钱中去剖析,目的在于为辽钱研究的正本清源工作抛一块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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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且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2(1)
我曾偶然读过一篇奇特的文字 ,题为《钱本草》。其形如药方神为文 ,或神如药文形为文 ,形神混一 ,几难辨判 ,读来却总能令人心动神往。我素来“好读书不求甚解”,且读书也不精不博 ,既未能熟读《全唐文》,更没有通读过《本草纲目》,不知二书中可有此文此方 ?《钱本草》出自唐玄宗时名臣张说之手 ,真是值得一读 ;它仅 1 4 8字 ,不妨照录于下 : 钱 ,味甘 ,性热 ,有毒。偏能驻颜 ,采泽流润 ,善疗饥 ,解困厄之患立验。能利邦国 ,污贤达 ,畏清廉。贪者服之 ,以均平为良 ;如不均平 ,则冷相激 ,令人霍乱。其药采无时 ,采之非理则伤神。此既流行 … 相似文献
12.
尹业香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反腐败斗争有三道防线: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惩治告诫,这三者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思想教育对掌权者起“不想贪”的作用,但不是万能的;法制对掌权者起“不能贪”的作用,但必须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惩治告戒对掌权者起“不敢贪”的作用,但要注意它的震慑效果。发挥三者的整体效果是我国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13.
张传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60-172
汉代 “苛人受钱” 应指官吏 “拘止人而受钱”。 《说文·叙》 言 “廷尉说律”, 以 “苛之字止 句” 申明了此罪特征。 《晋书·刑法志》 所载张斐 《注律表》 “呵人受钱” 应为 “苛人受钱”, 表文是在身 体强制的意义上将 “苛人受钱” 区别于其他五项 “以威势得财” 之赃。 “苛人” 常具有官吏依职权执法的表 象, 因此汉代法律体系区分 “苛人” 是否涉赃, 以不同类型的规则分别予以规制: 对单纯 “苛人”, 主要以 诏敕整饬, 为官吏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 对 “苛人受钱” 之赃, 则在律令体系内区分苛人事由, 以涉嫌犯 罪为由拘止人者入律上既有 “受赇” 罪名; 不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 可能是在西汉调整赃罪体系后, 以令新创 “苛人受钱” 罪名和独立的计赃量刑等级。 相似文献
15.
黄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3)
古往今来,不少文艺作品都写到金钱。然而,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不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文学作品里,金钱都并非“主人公”。到了莎士比亚生活的时代,在英国,尚在襁褓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金钱便开始登上主宰社会的宝座。这也就是金钱初次大规模进入文学作品的时代。 当时英国杰出的剧作家马洛的名剧之一《马耳他的犹太人》,就是描写一个高利贷者巴拉巴斯为了维护金钱利益,如何采用谋杀、陷害、出卖等手段进行挣扎奋斗的。莎士比亚的一个很有名气的同代人本·琼生,也在《福尔蓬奈》、《炼金者》等剧作中,淋漓尽致地刻画出了各类资产者在追求金钱时的贪梦无耻而又愚蠢可笑的嘴脸。 相似文献
16.
张庆旭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11(2):55-57
最高人民法院 [2000]33号司法解释与刑法相关规定的对比,存在着与法律相背的两处失误:一是钱可以“消”罪;二是共同过失构成共犯。前者可规定为能积极赔偿的可减轻或免以刑罚来解决,后者去掉画蛇添足的共犯二字即可。 相似文献
17.
杨玲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Z3)
通过时《正红旗下》这部作品中的“把”字结构统计分析,找出其基本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归纳语法、语义、语用特点。“把”字提前的成分是需要靠近动词而动词之后已没有位置的词或词组;“把”字的宾语既可以是受事也可以是施事,表义重,点是后面的动词组;“把”字结构的焦点和话题可以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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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呼叙利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30(2):53-55
“标首”是中古汉语产生的新词,有“首位.第一”义,可以修饰人.也可以修饰事物。“标首钱”义为“第一份钱”.也可以指“数额最大的钱”。“标首”在古代文献中有时讹变为“标手”揉首”或“揉手”。目前大多数辞书、专著以及注解对“标首”一词的解释都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