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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逻辑起点是民事权益的有效司法保护,保护路径为由抽象的民事权益确认到具体的民事权益确定,再到实际的民事权益实现,实质是将静态的"权益宣告"转化为现实的"权益确定",再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实现"。该立法应当以程序利用者为中心,既要抵制实务部门的本位主义倾向,也要避免列举域外理论或立法例来代替实质性论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仅应当妥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当防止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且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的主体被随意卷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贯彻效率、人道、安定3种价值理念。贯彻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三大价值理念的关键在于:在执行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坚持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方面突破间接执行补充性原则、在执行标的物确定及变动方面妥善协调3种价值理念、在执行救济方面确保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人可以迅速摆脱执行困扰。  相似文献   

2.
为了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迅速、经济地实现执行目标,维护法院裁判的国家权威,德、法两国在执行实践中形成了形态各异的间接执行制度,这些制度蕴含了不同的执行价值平衡思想。中国应通过研习域外的间接强制执行立法技术特点,结合本国的执行实践,按照影响债务人财产利益型、影响债务人尊严型、人格利益型和限制人身自由型体系化中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完善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3.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的不明确 ,导致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在制定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完善我国强制执行立法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 ,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体系 ;第二 ,立法指导思想要立足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 ,要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 ;第四 ,执行措施要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并有相应的程序辅助。  相似文献   

4.
“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顽疾。我国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颁布。由于法院领导体制、执行机制、当事人法律意识及执行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行体制,确立人民法院应有地位,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5.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但仍显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各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完善立法,改进执行措施,在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生效裁判的合法、及时执行。  相似文献   

6.
“执行难”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中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其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原因,也有立法和执行人员方面的问题。对民事执行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应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现状及成因出发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涉居执行难题涉及《民法典》新设物权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规则协调。经我国本土化改造后的居住权,既侧重传统人役权的生存保障属性,又兼具用益性物权的财产属性。二者背后呈现的价值倾向的差异,有必要在涉居执行中通过细分居住权类型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剖析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宜将执行程序中居住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社会性居住权”的概念之内。对于民法典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衔接,分别从民事私法与程序公法两个维度出发,在实体上构建有限保护的居住权审查规范,在程序上完善案外居住权人的救济措施,实现涉居执行中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8.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主体,行政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和申请法院执行两种类别。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模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健全。应对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制度性障碍是造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改变现行由法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做法,实行强制执行权与执行审判权分离,将民事强制执行权交由熟悉法律知识且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人员行使,同时整合人民法院现有的民事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机构,设立执行警务局,实行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以整合司法资源、消除制度障碍、破解执行难题。  相似文献   

10.
论人身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难“现象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我国执行理论与现行立法一概排斥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应是其中之一。过于僵化地遵循这一原则已无法解决当前民事执行中所凸显的现实问题。通过历史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人身强制执行制度既有其历史的渊源,又有现代的法例。而基于对民事执行制度构建的目的、执行当事人双方利益衡量的法理分析,审视执行制度面临的严峻现状,在我国建立人身强制执行制度应有其当然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法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内容过于简单、程序过于笼统、规定的强制措施力度不够等漏洞,严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针对我国在民事上“执行难”的现状,提出了根治“执行难”的几个观点。  相似文献   

12.
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源于法院执行实践,是法院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强制执行案件设置的一种暂时性退出机制,该制度形成之初强调“清理积案”的工具功能而忽视了自身的系统性构建,以2015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为分界点,该制度在经历了碎片化、内部体系化、外部体系化的阶段后,逐渐演化为重要的执行监管手段。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进一步明晰了其适用条件和效力,但该制度仍面临着财产查明倚重职权调查、财产报告“违法过剩”引起制度空转、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供执行财产认定标准有待明确、异化为“准结案”等现实问题。基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明确制度设计理念、科学设定法院与执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优化设想,以期提高司法执行的工作质效。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程序虽然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样应当予以重视,此两者作为现代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话语体系。但是民事执行程序的主要使命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和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始终处于一个脆弱的“偏向式”动态平衡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权的强化会逐步加剧两者之间的张力,脆弱的平衡状态随时可能被打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作为对我国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其立法科学化的衡量维度固然在于以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之成效作为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但是不能单极化发展,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同样应当纳入其中。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必须回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博弈和冲突。应当充分发挥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救济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功能,以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生活安宁权、人身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之保障“划定”强制执行权作用于被执行人时之限度,以此为基础厘清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边界。最终通过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基...  相似文献   

14.
权利保障的缺失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制度,重塑执行理念,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完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宗旨要求执行法院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公司法具有私法、交易法、团体法特性,究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出资属于股东实质特征,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属于股东形式特征,当各种类型的股东特征出现在同一诉争中,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互相冲突时,可以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方法,以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遵循实质特征优先的特殊规则,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6.
执行时效作为行政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世界各国行政立法中皆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兼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两种模式。对于前者,执行时效的立法规定较为简单、粗略,且具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对于后者,执行时效的立法规定阙如。加强行政立法中有关法院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的立法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依照执行措施针对对象的不同,强制执行分为对物执行和对人执行.对人执行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方法,是对物执行的基石和后盾,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武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丰富了对人执行的手段.当前,亟须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现代对人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8.
依照执行措施针对对象的不同,强制执行分为对物执行和对人执行。对人执行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方法,是对物执行的基石和后盾,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武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丰富了对人执行的手段。当前,亟须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现代对人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9.
欲科学地制定一部法律,须首先酝思其立法构造.域外民事执行法的基本构造,大体有三种模式:完全混合式、完全并列式和总分结合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因此很有必要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探讨其立法构造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域外民事执行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特殊国情,都应当作为考虑的重点因素.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中的举报人在立法和学理上研究较少,因其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关系密切而具有重要的作用。构建举报人制度不但要明确其立法地位,举报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举报人加入到强制执行中的方式,还要明确悬赏公告的发布程序和内容,需谨慎设计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程序上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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