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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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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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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比较起来,以“肯定说”更为可取,且应进一步肯定无身份犯能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在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认定时有必要承认成立受贿的片面帮助犯。关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是否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有界限,理论界分别存在“区别说”和“同一说”,笔者认为两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明确介绍贿赂实行行为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相独立,介绍贿赂罪有其存在价值,目前不宜取消,更应对通说提出的介绍贿赂实行行为做些补充以严密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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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6.
当下受贿罪刑事立法政策的主流观点是严密法网,但是严密法网并不必然有助于遏制犯罪,在贿赂罪多发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中反而会导致司法不严,造成刑罚威慑力降低,诱发更多受贿案件发生.现阶段刑事立法政策应适当从宽,主动进行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减少入罪的行为数量,为严格司法创造条件,以有效威慑、预防犯罪.同时,对缩小犯罪圈后入刑的受贿罪应加大刑罚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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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在职务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严重背离刑事政策的情况.为了克服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化的障碍:一方面,要加快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化,即重构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对象,修改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贪污贿赂罪定罪数额的立法方式,完善职务犯罪刑罚制度;另一方面,推进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司法化,即严格职务犯罪定罪标准,及时查办职务犯罪、减少犯罪黑数,尽快出台职务犯罪量刑指南,多管齐下、形成处罚合力,加强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8.
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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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6-98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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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武和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范畴和社会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演变而来的 ,并向黑社会犯罪演进的雏形状态 ,但差异体现为同“形”不同“质”。其与黑社会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体现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 ,但差异体现为同“质”不同“量”。 2 0 0 2年 4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体现了其社会化形态的特征。以此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应只囿于刑事犯罪领域的惩治 ,而应将其上升为社会层面 ,同时强化国家和地区司法协助 ,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13.
汪红飞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3-96
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一种犯罪,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关系,共同犯罪的制刑规则不能适用于聚众犯罪。聚众犯罪的特点和刑法体系内的协调性特征决定了聚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犯限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不包含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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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15.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刑事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经济发展趋势,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的时期内,它会使我国犯罪总量有比较大的增长,并通过流窜犯罪、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形式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16.
关国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2):13-15
新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定义为: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周泽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6):49-51
犯罪作为最大的社会公害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世界共同面临一个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然而,传统的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即犯罪主体而言的,忽视了犯罪客体在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加强犯罪主体预防,只能减少犯罪主体的产生,而加强犯罪客体预防,则可减轻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侵害后果.可见,犯罪客体预防应当成为犯罪预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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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罪名中不乏文物犯罪之类的贪利性非暴力犯罪,但是无论从刑罚发生的根据、文物犯罪的发生机理还是从刑法的公正性上来看,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都是不合适的。此外,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还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对打击跨国文物走私案件造成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对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有必要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应当从对文物犯罪这种非暴力的贪利性犯罪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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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晓静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2):90-94
目前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上升趋势 ,其危害也日益严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概念从犯罪学角度进行了分析 ;其次介绍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各级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对策和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20.
周锁成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1):76-78
非法成立的单位犯强迫他人劳动,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强迫他人劳动,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成立的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母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命令或者指示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时,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强迫他人劳动,鉴于此类公司的特殊性,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