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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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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2.
公司重整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大企业的破产。公司重整计划是公司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内容、通过与认可、执行直接影响着公司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功能发挥,在整个重整程序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在参照、比较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可从三大方面进行完善:在审查适用时,应当把限定重整的适用范围和 "有重建的希望或价值" 增加为重整申请的审查标准;在适用重整过程中,应增加债权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在现有基础上细化对"债权人分组"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重整计划的"通过标准";在监督方面,鉴于我国破产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应建立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共同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4.
破产立法未对企业“资不抵债”和“资大于债”情形进行区分,不仅赋予“资不抵债”情形下之股东重整表决权,而且将股权和债权进行同等保护,忽略了“资不抵债”情形下股权的特质和债权的优先性,造成重整中谈判的钳制成本和法院的强裁概率增加,降低重整效率。“资不抵债”情形下股东行使重整表决权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借鉴相关立法,明确重整中“资不抵债前提下股东无表决权”,并规定“经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具有强制变更股权的效力”,以恢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5.
公司 ,尤其是股份公司的破产 ,因其所具有巨大的牵连性 ,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效应。可谓是应运而生的重整制度 ,在这方面较破产与和解制度具有相当的优势。我国近期将对重整制度依法确认 ,而我国的企业重整对象 ,即我国重整适用主体的范围 ,也应是我国重整立法中颇具现实意义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系颠倒、缺乏全面的审查规定、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等。要回归法院强制批准正确的司法功能,确保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正当适用,就必须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及域外的立法,结合2018年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审慎适用”规定,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对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充分认识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属性、正确定位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关系、修订完善强制批准的实体审查条件、合理构建强制批准的审查程序等。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7.
依《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之情事,其处置路径过于僵化,即仅限于消极式的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之维护缺乏必要的救济。另外,混淆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因与破产原因,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立法模式不尽妥当,实有修正检讨之必要,应当对“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予以界定,视情形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体化的处理。其可能的处置方式包括:更换执行主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撤销重整计划、程序转换等。  相似文献   

8.
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中国现行破产整顿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的这一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企业重整制度之间在法律关系、适用主体、法定程序和执行机构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相关的在立法指导思想、程序构建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提出中国需要进行一次新的重整立法,并就中国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如何进行重整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0.
丁燕 《东方论坛》2014,(3):122-128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存在诸多有关股东权益调整的法律争议,从法理角度分析和实务角度考察,公司重整中对股东权益调整具有正当性。已被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应由破产立法明确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可以直接予以调整;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重整计划制定人应在调整方案中对大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削减。若股东组表决未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后,方能实施强制批准。  相似文献   

11.
企业重整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防止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 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可以整顿, 且整顿制度不够规范。本文从建立企业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出发, 认为, 我国应制定一部完整的《企业重整法》,并着重论述建立企业重整制度的原则及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2.
产业重组是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阐述了煤炭企业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当前煤炭企业产业重组的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实施产业重组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必由之路;并在提出煤炭产业重组的原则和目标的同时,探讨了煤炭企业产业重组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不乏成功范例,但这一模式是否对所有民营企业都适用则取决于多个因素,所以,民营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采用适当的形式,并以审慎的态度作好科学决策,同时,国企改制要进行规范操作,政府也须发挥很好的协调、帮助作用.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些问题,改制重组的前景才是光明的,才能真正地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相似文献   

14.
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谋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整制度价值日标的实现,各国企业重整立法多限制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从而使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排除。重整程序在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同时,亦应对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救济与保护。  相似文献   

15.
汉语复合词是在古代单音词的基础上产生的。复合词具有很强的组合能力、聚合能力和语义干涉造词能力。它不但以其巨大的能产性弥补了造词史上的不足,而且完全满足了现在和将来的造词需求。  相似文献   

16.
韩国铁路改革与重组方案的研究和制定 ,注意认真总结国外经验 ,同时特别重视本国特点 ;政府积极鼓励民间参与铁路改革方案的制订 ,并严格遵守立法和行政程序 ;铁路重组的方向明确 ,民营化步骤循序渐进 ,重视发挥公企业的作用 ;国家明确在承担铁路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政策方面的责任 ;努力抓住高速铁路建设和开通运营的时机实施重组计划等 ,都可供中国铁路改革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比较频繁,国内学者也开始对重组绩效进行评价.选取2002-2005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两配对样本Wilcoxon符号秩检验方法对公司缋效变化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重组可以在短期内提升公司的绩效,但是从长期看影响不大.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加大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力度仍具必要性。当前国有企业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国有经济更集中于战略性产业、国家资本的高级化以及国家资本面临巨大的流失风险等因素,为进一步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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