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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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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邬砚 《社会科学家》2015,(3):106-110
在侵权补充责任诉讼中,若直接责任人可以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但不能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补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先后或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张的抗辩应及于补充责任人,而补充责任人主张的抗辩不及于直接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有证据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突破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的,不构成直接诉请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王嘎利 《学术论坛》2005,(9):102-105
诉的主观预备合并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确立这种诉讼既是实体法上的必要,也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原则,防止裁判的相互矛盾。文章围绕对此制度的争论,通过对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相似文献   

3.
苏文卿 《理论界》2009,(11):61-62
公益诉讼是政策考量和价值选择下的特殊司法表现,往往通过集团诉讼、团体诉讼、检举人诉讼以及民众诉讼等具体的诉讼形态予以表现。这四种诉讼形态对公益诉讼的表现程度存在不相一致的状况,而且在原告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上更是存在积极或保守的重大差别。  相似文献   

4.
《新学术》2007,(2)
侵权补充责任这一责任形态,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见,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理解常常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混淆,本文从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与不整整连带责任的相互比较中归纳出侵权补充责任自身的规则,以期在实践中能够对法官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学生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不仅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或各种设施导致学生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学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充责任.如何认识、确定学校安全保障补充责任,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平对待学校的责任问题,本文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正.  相似文献   

6.
陈晓卉 《理论界》2005,(9):87-88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殊的共同侵权等。在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很不明确,没有把补充责任如何承担及承担的范围清楚明白的表述出来,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解决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且正确理解及适用补充责任,应该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理论分析责任形态及责任范围,区分过错的大小与原因力的大小.不同的过错应采用不同的责任形态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兼采按份责任形态与补充责任形态来处理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对学校、第三人更为公平.  相似文献   

8.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公民参加环境公害诉讼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环境公害的受害公民参加诉讼面临诸多困难:证据难以获得,知情权缺乏保障,证明责任中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不完善,参加诉讼的费用过高,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完善等。应当切实保障受害公民的知情权,适当加强法院的职权运用,提高当事人参与的积极性,并建立环境公害因果关系的特有推定机制。  相似文献   

10.
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是指雇主要为与之存在雇佣关系并为其从事雇佣活动的雇员实施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或遭受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职场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追究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就不同,进而雇主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也不同。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时,其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1.
《民法总则》恪守"债的主体"分类标准,仅对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作出规定,致使不可分之债、补充之债均被归入连带之债的范畴。实践中不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均呈现非统一化的态势。就连带债权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不可分债权之诉;前者因连带债权人各自拥有独立且完整的债权、各个债权有共同目的,决定虽无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单独或部分起诉仍会发生既判力扩张的效力,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后者因给付不可分,应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就连带债务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补充债务之诉;前者因权利人可在起诉时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为全部或一部分请求,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应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后者具有共同诉讼的"双向"必要性,其实体法上的顺序性与补充性应当后置于执行阶段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   

12.
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问题是主张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现实依据。通过康菲事件,不难发现.传统的以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宗旨的私益诉讼,只是使得污染公司承担了一部分外部性,这样不利于遏制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对《公司法》第五条作扩大性解释的基础上,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公司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性内化,使其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也未作出特别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强化,立法需要对恶意诉讼侵权加以规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业领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在制度设计上宜借助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加以规定,采纳惩罚性赔偿,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4.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2020,(1):52-58+66+157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代位诉讼最早为法国民法典所确立,后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逐渐成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主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债权人代位诉讼,但也通过相关法律,就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此在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的三种观点基础之上,重点运用诉讼担当理论来解释我国代位诉讼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学理划分方式,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其各自的特质及结构功能,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具有权利归属性的诉讼形式,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首先以行政公益领域为突破口,有限度地引进客观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之功能.  相似文献   

17.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这对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构建有重大意义。补充责任的确立弥补了侵权责任承担的一项制度空白,完善了目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由于规定还不够细化,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就侵权补充责任的含义、性质、适用范围等进行归纳,并分析相关制度,以便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实施。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9.
陈明 《兰州学刊》2004,(5):149-152
中国证券侵权诉讼制度还很不健全.文章批判性地评价了国内学者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三种态度,总结了学者们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并在矫正现有研究方法缺陷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的再创新.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该采用"集成式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既包含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某些因素,又包含了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某些因素,同时吸收了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20.
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诉讼立法和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都将适格原告的范围限定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限定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新型群体性纠纷,需要对适格原告的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张.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扩张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强烈的现实需求,可以赋予检察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在特定务件下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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