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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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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相似文献   

2.
叶良芳  武鑫 《浙江社会科学》2020,(4):56-63+46+157
法益,简言之,是指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故将法益的预设机能设定为解释论领域,是相对明智的选择。但法益理论的发展,却向立法论领域渗透和扩张,以便发挥刑事政策上的批判立法、检视立法的机能。然而脱离了实定法制约的法益,却存在内容的空洞化和抽象化,不能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提供任何智识上的指导。只有宪法的权利理论,才可资为刑事立法提供相应的标准。具体而言,宪法的价值秩序理论,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对象设定初步的范围和边界;合比例原则,则可以为刑罚制裁的发动及其强度提供具体的衡量尺度。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护法益的思想贯穿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在犯罪进程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犯罪人也要坚持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对犯罪人适用不当的刑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法治目标。犯罪行为发生前主要通过一般预防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中主要通过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后主要通过对犯罪人及时进行处罚来弥补法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事法益内容势必发展变化,新的民事法益将会不断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民法中通过民事权利的形式将应当受到保障的民事法益尽数列举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由此产生了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作为民事法益的一个下属概念.相对于已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意蕴和确认形式如何,其研究意义何在,如何证成和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益制度,加强我国民事法益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6.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规范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一行为方法运用的产物,法律规范赋予了行为主体以适当的灵活行为限度。以违法的方式,在法律规范之外寻求非法的灵活行为空间有违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在现实行为过程中,究竟是以法律规范规制灵活的行为,还是以灵活的行为冲破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创新成为时代的主题、与时俱进成为永恒的追求、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受到怀疑的时候,如何理解符合法律规范的灵活行为?如何避免假创新真违规?有助于信仰法治的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经典性行为方法。  相似文献   

7.
关于实质的违法性和犯罪的本质内容,存在着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争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者说是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不相容。法益侵害说则把违法性解释为社会侵害性,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文分析了两种学说在认定未遂犯着手问题上的区别,认为在间接正犯的着手、隔离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和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上,两种学说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的。  相似文献   

8.
论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益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益衡平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相互作用的基点。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相比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性,从而导致了更加强烈的法益冲突,因而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参照和遵循法益衡平理念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立法的新规范凸显了法益衡平理念的重要性,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应加强对私权法益和公有领域法益的衡平,加强对国家法益和国际法益的衡平,加强对经济性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衡平。  相似文献   

9.
个人是真正的法律主体,私人利益间关系是公法的始源性利益关系,公法以实现和保障私人法益为根本诉求.公共法益是实现私人法益的工具,是私人法益的派生物.私人法益优先是公法的普遍原则,公共法益优先原则是公法的特殊原则.回应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我国公法制度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公共法益的边界,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衡,确立私法责任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0.
信息时代的安全风险指向已经完成了从系统安全到数据安全的转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也实现了对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建构,由此框定了刑法数据犯罪体系的基本范畴。数据安全法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地位的提升,推动了数据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犯罪体系的剥离。为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管控风险的需求,刑法应摒弃财产犯罪的保护路径,建立数据犯罪的双层次构造体系。在数据类型的横轴上,要将特定类型的数据保护扩展为一般类型的数据保护;在行为类型的纵轴上,要将保护数据局部生命周期的行为类型扩展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同时建立数据过失与数据故意并存的双重罪过模式。  相似文献   

11.
文化遗产有物质和非物质两种表现形态,其根本属性在于文化性、公共性,经济性则是次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由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法加以保护,辅之以私法保护。现代刑法中法益概念和机能发生着嬗变,文化法益为文化遗产的新型法益。我国刑法偏重于保护文物的传统法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法益,因而有必要对文化遗产的法益结构进行优化,适度加强对文化法益的保护力度,对相关刑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法益作为从部门法理上升到一般法理的法学分析方法,虽发端于刑法,但可繁荣于整个法学,同样可用于财税法.财税法法益是财税法保护的对象和利益,其不仅以法益这一工具提炼了财税法的保护对象,充实了正处于草创阶段的财税法基础理论,还明确了财税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内容,使财税法真正成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和公共财政权保障法,并优化财税立法、指导财税执法和公正财税司法.基于财税法的法益层次,可将其分为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财税法的个人法益表现为纳税人权利,财税法的集体法益表现为公共财政权,而且个人法益优先于集体法益,公共财政权应为纳税人权利服务.  相似文献   

13.
14.
环境伦理视野中的环境刑法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存在着联系,它们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区别.我国环境刑法法益的选择或确定应遵循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我国环境刑法法益应当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首先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这些直接法益,其次是人类的生命、健康赖于存在的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要素这些间接的法益.  相似文献   

15.
法益目标: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灵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基于"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发展目标,无不以竞争法律制度作为其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作为竞争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其法益目标即"有序竞争"发轫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经济职能实现的内在要求,传承于反垄断法的历史实践,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保证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体现着市场竞争一般法益的要求即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利、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标志着在"有序竞争"制度的安排下,保证"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和谐地结合起来使用,从而实现国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6.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18.
19.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对法的正义性之期待,现代刑法必须重视法益保护优先性的价值.基于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以及现代刑法优先保护国家安全、人身权利之规范目的的考虑,犯罪构成解释必须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本划分而有所区别对待:当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价值性冲突犯罪在遭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时,刑法解释应该强化一和入罪或罪重解释.这是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现代刑法教义学的应有立场.  相似文献   

20.
赵龙 《江淮论坛》2023,(5):127-135
明确算法法益基本形态和科学内涵是AI时代推进刑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规范上,算法法律治理的基本逻辑指向的是从民到刑的法规范性,即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带来实质的、严重的法益侵害时,便具有刑法意义上可责难性。基于理性主义立场,在技术上无论AI的“可信赖”性探索,抑或“可信赖”的AI系统的创建,皆围绕算法安全展开,算法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主体算法安全利益的侵犯。作为一项新型法益形态,算法法益的核心内容是算法安全。对算法的刑法规制可从算法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实质解释以及算法犯罪的认定三个维度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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