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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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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6.
杨秋林 《江西社会科学》2002,21(Z2):284-286
无权处分发展的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对无权售卖的问题作了一般规定。这一规定,虽然与现代民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在涵义上有所区别,但无疑是早期契约法中无权处分发展的雏形。……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通过对各国无权处分立法模式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无权处分的模式选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作者通过对无权处分的认定及效力作了学理上的厘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受让人完全承担无权处分行为的大部分责任不但不合理,也不符合民法原则。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权利主体为无权处分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彭贵 《广东社会科学》2006,15(1):177-183
出卖他人之物并非物权变动中的无权处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之效力认定属于合同法调整问题;买卖契约之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无权处分属于物权法调整问题,处分行为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出卖他人之物与给付不能不能等同,它属于主观给付不能而非客观给付不能,故应属于有效契约。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对自己及第三人的利益都不会产生影响,故该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的善意或恶意无关。  相似文献   

10.
《理论界》2016,(4)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民法范围内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从应用层面来看,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看,其又涉及物权、取得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究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易的安全与确定;二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第三人,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后归属对于这三者的利益都影响巨大。如何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以《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探讨的出发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结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为无权处分合同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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