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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际空难一旦发生即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等问题.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国际空难的最终赔偿结果.中国应尽早完善与空难赔偿相关的航空立法,以求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2.
航空事故调查与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决定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也不是确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惟一依据,事故调查的目的仅限于查明事故原因和预防事故再发生。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可使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对裁量事故赔偿额度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对空难发生后达成的《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不应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3.
在租赁航空器运营期间发生国际空难损害情形下,空难索赔人或基于方便诉讼,或为获取更高惩罚性赔偿,或对航空承运人索赔无果等因素的考量,会转向对航空器出租人进行追索.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并未排除航空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的赔偿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的五个管辖权,均为受害人追索运营航空器的出租人留下了空间和路径.1952年罗马公约对航空器所有人界定的模糊性,使湿租或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极有可能被"视为"或"推定为"航空经营人而遭致被索赔.但在航空诉讼实践中,追索对象的隐秘性、各国立法的差异性、相关国际公约排除责任的援用性等,使追索航空器出租人的空难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障碍,索赔之路并非易事.尽管如此,各国航空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为索赔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请求权基础:即过失委托责任、产品责任或替代责任.因此,航空器出租人应高度重视对空难赔偿的责任风险,应充分利用租赁协议约定的赔偿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航责任分配条款以及监控航空器运营条款等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相似文献   

4.
随着航空运输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文章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法院确定国际空难赔偿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阅读与作文》2007,(5):46-48
有些当时无法理解的空难悬案在若干年后,随着世界科学和航空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而真相大白了。 可是仍有一些空难悬案至今无法被破解,其中最离奇、最不可思议的要数发生于1944年9月18日的狄斯阿波空难了。[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7.
《阅读与作文》2010,(8):10-12
2009年6月,人们还未从法航客机坠毁于大西洋的伤痛中走出来,也门航空的客机又于6月30日坠毁印度洋。人们在对一个月内发生两起空难中失去的近400个生命沉痛缅怀时,也为一个叫巴卡莉·巴希亚的13岁少女所感动。在也门空难发生后,巴卡莉以不可思议的勇气,在死神的重重围困中奇迹逃生,成为唯一的幸存者。  相似文献   

8.
从航空法的角度看,空难案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既包括国内法问题,如赔偿数额;也涉及到国际私法问题,如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等。本文通过对包头空难、韩亚空难等典型案例的处理方式的分析,提出国际私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眼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为完善国际私法各方面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自从第一个规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问世以来,关于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争议就没有平息过,最近发生的马航事件和2013年悬而未决的韩亚空难又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问题推向高潮.契约下的特殊侵权关系是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制度应当追求损害赔偿功能与威慑功能的协调和统一、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案件管辖的立法倾向由开始的偏向承运人,到逐步偏向消费者.文章通过对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分析,认为国际公约应突出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法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10.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11.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相似文献   

12.
从航空承运人责任发展史的角度观察,中法两国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沿革与发展均以归责原则与赔偿限额为核心,但法国始终处于推动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地位,而我国则存在没有跟随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完成航空承运人责任现代化的现实问题。且中法两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民航私法的关系上,以及国内法中民用航空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存在很大不同。法国对航空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我国航空承运人责任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航空运输事故的赔偿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损害赔偿更是如此。解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对于乘客伤亡并没有规定一个最高的数额。诉讼时效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113 100特别提款权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却因换算时间的不同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并不是所有的空难事故的案件原告得到的赔偿额都很高,实际的情况是有高有低,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航空事故理赔实践看,实际赔偿额远远高于法定数额。乘客因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所得到的赔偿与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事,承运人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  相似文献   

14.
2004年11月21日发生在中国包头的空难事故的赔偿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由于我国法院在程序上没有受理受害者对于我国航空法在实体赔偿标准上的质疑,从而依据国际私法的基本法理在美国相关法院提起了跨国诉讼。但是,美国法院基于该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长臂管辖”和“非方便法院”原则,对此案件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决。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旨在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而为正在进行的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修正及司法执行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5.
文章以“包头空难”为切入点,重点阐述了主要航空大国特别是美国“深口袋被告”的理论与实践,并从理论与现实基础两个角度论证了中国采用“深口袋被告”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随着“欧盟市民权”概念的提出,欧盟开始加强对辖区内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具体到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则是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这些条例涵盖航空保险、意外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航班延迟取消时的补偿机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航空承运人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由于欧盟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上述内部规范条例实际上涉及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协调与竞合问题,从相关立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这双重角度对该争议话题予以分析,并认定欧盟在承认公约中诸多规则之余也存在实质违背公约精神的情况。这种对既有国际通行规则的继承与突破,在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运营负担,因而需要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依据论证。  相似文献   

17.
数字     
95%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性贿赂"。1175万包头空难案原告律师代表32位空难家属,要求通用电气公司(GE)、庞巴迪公司及东航三方兑现之前在美国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支付约定的赔偿金1175万美元。这是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1600政府用车显然富余得很,上海11月28日公开拍卖党政机关1600余辆公车。  相似文献   

18.
双循环新格局对中国航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飞机项目的确立及C919的研发成功标志着中国航空产业取得了质的进步。航空产业作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一项重要产业,理应是各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航空保险法治的完善可以为该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分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发现,中国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明显小于国际公约所作出的规定,且存在航空母法有待完善、仅规定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责任险立法缺失等不足。国际法因为其形成过程的国际交融性特点,更容易反映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因而具有可被吸收和借鉴的特殊意义。鉴于此,中国的相关立法可以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明确责任保险最低限额、保障被保险人权利的模式下进行同国际接轨的探索。  相似文献   

19.
在以不同主体间的分工合作为重要特征的航空领域中,行为人如果能合理地信赖其他分工合作者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防范危险的适当措置,基于刑法上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就不应承担对其他分工者职责范围内之事项的监督、检查义务,在后者违反信赖造成安全隐患,并引发航空责任事故时,行为人不能仅因没有发现、消除该安全隐患而承担过失刑事责任,即使该事故发生在行为人分担的业务过程中.信赖原则法理在航空责任事故中的适用,实质上是将防范航空安全风险的负担在相关业务主体间作了均衡的分配,有利于航空业效率的提高和航空安全水平的提升.在航空责任事故中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业务分工体制的确立、其他分工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不存在动摇信赖的特殊事由.  相似文献   

20.
金焱  张永恒 《社区》2002,(13):46-47
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指社区工作者。据专家介绍,在社工里面,专门有一科叫“灾难社会工作”,就是在飞机失事、矿难、火灾等发生后,对那些幸存者、丧亲家属进行心理辅导、救济(或者补偿等)。“灾难之后,对很多家属而言,灾难才刚刚开始。受到灾难创伤的人,在给予他们集体性、仪式性的慰问和金钱赔偿之外,人道关怀能否延伸到他们心灵深处,照亮他们陷入灰暗的生活?这是一个有赖专业支持的系统,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道德基础。”在华航空难后,人们已经意识到要通过专业人员来作遇难者家属的工作。文中所谈到的是从事精神卫生和心理治疗方面的专家。其实,它更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用智慧和爱心去分担和减轻人们的痛苦。但是在我国国内,类似这样的救助还很少有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影子。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许多专业社会工作者活跃在我们社会的各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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