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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6 毫秒
1.
武陵山片区开发是扶贫攻坚的必然趋势,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依存,且我国现行统一立法体制难以满足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对此应借鉴国内外区域生态立法经验,在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中构建区域生态立法机制。依据"授权模式"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予以特别授权,由武陵山片区三省一市人大或常委会组建"武陵山片区生态立法委员会",针对武陵山片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联合立法,制定《武陵山片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但相关的政策法律机制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合理设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该文通过分析现有公益林补偿政策立法的现状,结合广东的相关实践情况,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流域水生态补偿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立法存在着没有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地方立法不一且差距较大等问题。为保护流域水生态和水环境,我国急需针对流域水生态补偿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并深刻认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性质及其在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地位,推动地方流域水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5.
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红线制度,民族地区应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优势,以单行条例的方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红线制度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民族地区生态红线制度立法应该在生态学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结合当地独有的自然条件、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厘清生态保护与世居民族生存发展的关系、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生态红线的划定主体、划定类型和标准、统一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宁夏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较为单一,立法层级较低,在补偿分配机制、分类补偿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实践中不利于森林生态补偿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宁夏应将公益林管护和生态补偿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立法,明确补偿分配机制,考虑权属关系、生态因素建构分门别类的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相似文献   

8.
地方立法的制定与颁行为我国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搭建了制度空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庞大体量的背后却潜藏着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隐忧。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忽视立法适用性,立法介入不必要场域等因素是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幕后推手"。遏制立法恶性膨胀,必须从作为立法源头的立法启动环节入手。立项论证机制的运行逻辑在于通过"以权利对抗野心"的制度架构,完成对于立法启动行为随意性的约束。因此,立法立项论证机制成为遏制地方立法恶性膨胀趋势的制度选择。现实中,立项论证制度已于部分地方开始制度化运行,但仍面临诸如制度普及性较低、论证主体范围过窄、论证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各省市级地方有必要全面确立立项论证制度,建立开放的立项论证机制,明确立项论证的标准,并坚持立项论证过程的公开。  相似文献   

9.
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单行条例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不仅制定数量少,而且发展不平衡。反思并创新单行条例立法,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建设法治民族自治地方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黄河三角洲在环渤海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进一步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发展,保障《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做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现实生态立法的制度现状,认真反思区域生态立法的制度实践,更新生态立法指导理念,梳理区域生态立法文本,细化生态立法内容,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区域生态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生态鉴定制度,强化生态破坏的违法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11.
在深入探索宁夏森林生态补偿实践历程的基础上,针对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少、生态补偿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重复,以及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提出建立体制机制、制定系统的政策措施、完善法制保障体系、建立多元支付方式、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等对策建议,为构建宁夏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和推动美丽新宁夏及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2.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状况的改变,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未能与时俱进,滞后性凸显,立法内容针对性及适用性普遍不足。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在基本功能定位、具体行为规定及责任条款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其立法目的实现及功能的有效发挥。对此,应当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立足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之“保护竞争、有限干预市场、促进市场效率”基本定位,保持其专业性、独立性与法益保护多元性;发挥地方立法之“细化上位法规定及地方特色拓补”功能,进一步优化行为条款及责任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实现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3.
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是对农业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恢复社会成员之间义务负担平等的需要;从现实来看,是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业环境资源的需要。我国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在立法上存在空白问题,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应在整体的生态补偿立法中和新农村建设中予以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投融资制度;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应完善"计划 项目 协议"补偿形式,提高补偿资金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补偿思想、生态补偿法规和各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的总和。构建一个系统、科学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于缓和我国恶劣的生态环境形势,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意义重大。对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分析,可以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从法学的角度厘清生态补偿的涵义,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和构建的起点。认识和厘清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5.
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于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确保我国稀有金属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问题非常严重,文章以稀有金属矿开发为例,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行了回顾与思考,对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规定及其机制和政策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稀有金属管理条例》的制定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协调森林资源经营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林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这一制度已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分地方法规中得到体现,但其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文在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生态效益补偿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措施。  相似文献   

17.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8.
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提高救援的速度和政府的公信力.对我国当前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在立法、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补偿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补偿主体不确定、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程序不完善和补偿救济不到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认为:这些措施对健全我国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提高应急征用的效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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