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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正式在基本法律的层面引入信托制度.信托作为财产传承和管理手段所具有的特有社会机能,适应了社会经济的急迫需求,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是众多信托品种之一.本文拟结合信托法的基本理论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就私益信托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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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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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制度是两大法系信托立法交叉融合的典范。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粗陋。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受益人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守夜人"、受托人的"监督人",乃是公益信托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公益信托监察人享有履行职责的诸项职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公益信托监察人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信托法》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规范变更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益信托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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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监管体制建构刍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改变我国信托法制扭曲运行以及信托业无法可依、无序运作的尴尬局面 ,但也对信托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建构我国信托监管体制 ,必须重塑信托理念 ,充分认识信托转移与管理财产的两大制度功能 ,将信托监管的价值取向准确定位为安全与效率。本文建议制订《信托业法》以及其他规则 ,建立以政府专门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信托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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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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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与灵魂,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划分,也直接决定着信托功能的发挥。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看,立法机关倾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这种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双重所有权"建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大都是按照"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应将英美法系信托的精神和理念纳入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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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3):93-95
信托法在我国已颁布施行 ,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因此 ,作者从正确界定营业信托的性质、完善信托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等方面 ,提出了尽快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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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的正当性与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信托法>和学界对诉讼信托的否定态度不可取,诉讼信托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它是民众行使诉讼权的合理方式,符合信托的本质并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推行诉讼信托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而禁止诉讼信托也并非国际惯例.为此,我国应废除<信托法>中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中对诉讼信托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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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是设立信托的主要方式之一 ,信托契约不仅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也要符合契约法的规定。鉴于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财产管理和处理制度 ,因而还要考虑到信托制度所内涵的英美法律传统和大陆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异。本文就信托契约的本质、内容与形式 ,变更与解除 ,生效时间的确定等基础理论问题 ,以及我国在信托契约立法上应注意的问题 ,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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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在我国已实施十三年,但是信托制度应有的创新功能及其对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推动作用尚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其中司法裁判对信托创新交易行为的立场混乱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托法》实施以来得与失的理论评价、对实践中常见的信托创新活动类型的考察、对世界范围内信托创新发展及司法裁判逐步宽容的历史回顾,多角度地论证了信托法的创新功能;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近期我国有关信托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出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信托创新交易的裁判尺度极其混乱的现实问题,并结合实践中常见的信托创新交易类型及近期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司法裁判的具体评价方法,以期为司法机关统一信托创新交易的法律适用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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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信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慈善活动开展的主要途径.但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我国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一直不佳,真正的公益信托活动开展较少,人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和运行模式认识不清.本文从信托行为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公益信托的法律原理,并依托信托活动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态,从立法策略的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的运行状态进行学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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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是一个古老法律制度,因其在克服委托人和受益人能力之不足、确保财产权益之有效增值与承继、活跃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在英美法系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在大陆法系也得到肯定。信托法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同样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中国总体上师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及传统与信托法亦存冲突,目前的信托立法也颇多缺陷。本文在回顾历史、总结成果、梳理现状基础上,对我国信托法的完善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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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由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纳入其中的信托法在各国、各地区信托法中居于多数。这一权利属于并不可以由所有人出于满足自己利益需要而行使的、非绝对所有权性质的财产权利,且它在本质上还属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这一权利与英美财产法中的所有权观念并不冲突但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观念冲突。由少数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信托法为避免这一冲突采取的以否定这一权利为内容的方案既不成功也无必要,该权利的存在致使需要对该法系民法中的所有权概念的内涵作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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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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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一种特殊信托形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宣言信托的态度并不相同:前者较为宽容,后者较为保守。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不仅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具有制度上的优势,我国信托法应对宣言信托明确予以认可。鉴于宣言信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托形式,未来宣言信托制度构建应注意在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之债权人保护方面建立一套特殊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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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及其矫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其一是关于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顺序的规定与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列为第一顺序权利归属人;其二是关于信托因被撤销而终止的规定与诈害债权撤销制度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内容变更为信托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或者将该规定删除;其三是关于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的规定与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的冲突,矫正方法为将委托人死亡将导致信托终止的规定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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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MBO因契合了国企改革的要求被一些地方政府大力宣扬和推广 ,MBO热潮随之而生。受限于我国金融法规繁多和滞后的现状 ,早期的MBO操作实践存在不少问题 ,直到《信托法》等一法两规出台以后 ,理论界开始推崇MBO信托产品 ,认为其是实施MBO的最佳工具。当前的两种MBO信托产品并非没有法律问题 ,只有灵活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原理 ,才能绕开现存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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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我国信托法关于对信托合同定性的规定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