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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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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意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 ,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 ;善意取得意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二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为前提  相似文献   

4.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权的取得系于第三人的善意,而无因性原则强调所有权转移的正确性,与第三人是否善意无关.  相似文献   

6.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
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0.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为现代民法确定的一项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重点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关于法律效果 ,着重分析了物权变动和善意取得所涉及的债权关系。希望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典能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其真正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2.
侯巍 《学术论坛》2007,30(9):153-159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传统民法理论向来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衡平工具.文章以民法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点,对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和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进行了评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扬弃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价值选择进行了评价,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其高度抽象而难于理解,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毫无存在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比原权利人的权利更有保护的必要。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群,它们都有各自适用的空间。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体系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法体系也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学界围绕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共同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初步研究入手,运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阐述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前述第一种意见的理由.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仅仅是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保护之间的简单取舍,它更重要的目的是在财产所有者和善意购买者之间分配无权处分行为引起的交易风险。经济分析表明,善意取得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规则,通过为买方制定合理的"善意"标准,它能同时为财产所有者和善意购买者双方提供有效的行为激励,从而实现了最小化交易成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17.
邹立言 《理论界》2005,(4):98-98
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交易安全价值观在民事立法上的反映。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在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明确规定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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