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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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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立法的目的之一,未来的民法典的继承编应当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践行这一立法目的。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都可为遗产,确保遗产不被遗漏和不受损害,并通过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确保遗产能够有人继承,以弘扬"富强"价值观。规定特留份制度和归扣制度,明确承认继承协议的效力,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以弘扬"和谐"价值观。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赋予其酌情分得遗产请求权,以弘扬"公正"、"平等"价值观。对于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真实性的遗嘱,应当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并承认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认可夫妻共同遗嘱,以弘扬"自由"价值观。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均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规则作出了规定,并各具特色。大陆地区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某些规定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需要从立法上通过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和完善口头遗嘱规范等多方面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为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需要参照合同设立方式,这一概括式规定无法适应社会生活和司法裁判的复杂需要。横向对比其他用益物权,明确遗嘱设立居住权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继承过程中的居住权变动,应分为两个阶段来确定,并进一步细分遗嘱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权利变动规则。通过探讨遗嘱设立居住权与遗产债务、胎儿必留份的关系处理方式,确定居住权设立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优先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厘清上述继承中设立居住权所产生的特殊问题,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居住权制度,促进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按第三市场主体的路径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制度。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德国民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意大利法上的未受承认的社团与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等值,实际上,它们和法国民法上的类似制度都是落实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工具,为公民提供精神结社的法律框架,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制度为公民提供经济结社的法律框架。《民法典》关于精神结社的规定体现在其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中,内容偏少。在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比较忽视民法具有保障公民精神结社的职能。  相似文献   

9.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有所不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出现的位置不同,《乌克兰民法典》将某些属于公法的权利规定为人格权,这正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避免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的问题;在对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两部民法典均有可相互借鉴之处。对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共同特点,既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自信,也能够发现他国的优势和自身的不足,进而借鉴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序编是一项立法技术,其目的是在进行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之前,确立适用法典所必须的一些通用的技术性规定。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应否设立序编以及序编的形式与内容应当如何,都是有立法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从各国民法典序编比较的角度,探讨了各国民法典序编的结构形式、共通内容与特色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对我国民法典序编的应然形式与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1.
文章在界定优先权概念的基础上,从设立优先权制度是顺应世界立法潮流的需要,优先权立法规定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和民法典设立优先权可以更好地实践其立法价值三个方面,论述我国民法典设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对目前我国婚姻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范围、处理原则、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了分析研究。指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转型中的实际,并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 ,民事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原则之一。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强化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应就财产归属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 ,夫妻对外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夫妻对本人和配偶有关财产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可预见性 ,也使交易对方知晓交易的后果 ,以保护夫妻双方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作者在澳门《行政》杂志第4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一般都对法人作了规定 ,澳门与内地的民法同属大陆法系 ,亦都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近本地化的《澳门民法典》中 ,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内地目前还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通则》处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作者对两地关于法人的概念、分类、设立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机关、住所等问题作了比较。(叶普照摘编)澳门与内地法人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冷铁勋  相似文献   

15.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到公民能否正常行使其各种民事权利的资格以及有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问题,在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历来为各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重视。一般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以成文法典专章的形式,将此在民法总则中加以系统的规定,尽管详略不一。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成文法典加以规定,但在其立法及判例实践中,也予以相当的重视,并在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如英国的《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世界各国有关此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加以研究和比较,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我国民事立法的精神,正确执行民法的有关规定。本文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中应否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观点:一是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弥补一些特殊主体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人格地位而形成的主体缺位漏洞,使法律关系难以调整的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应纠正现有民法主体理论中存在对权利能力认识的错误,消除“主体间权利能力不平等”的理论悖论;三是应通过立法解决因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而引起的矛盾。  相似文献   

17.
论继承契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继承契约,世界各国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立法态度。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该制度,但将继承契约纳入我国民法典并无理念上的障碍。我国未来民法典有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继承契约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结合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问题规定中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及当前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参考外国立法,提出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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