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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第二次修订案,修正以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强化了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的“三难”问题,将给律师执业带来深远影响。但是也存在一些缺失,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已规定的权利权限不明确,权利无保障。二是权利规定还不充分,某些权利有待强化。应当从明确与充实阅卷权的权限内容、增加在场权、程序性辩护权及加强权利保障性规定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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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辩护和代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将律师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范围和辩护职责。二是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行使的保障。三是加强了对辩护人阅卷权的保障,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四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五是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救济。新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修改,完善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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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及因律师执业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律师法律服务在不同领域的渗透和扩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只有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有效预防律师执业风险。强化律师自律意识,从主观上严防律师执业风险,建立健全律师执业风险预防体系,从客观上遏制律师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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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传统执业方式具有局限性,与审判工作发展不相匹配,与民商案件纠纷化解任务不相适应。所以,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方式的成功经验,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创新律师执业方式,积极引导律师全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担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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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每一种工作都脱离不开一定的风险,只是有的风险大些,有的风险小些。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然而即便如此,律师被抓及律师被打,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律师被投诉、被诬陷、被伤害,以及律师被处罚、被吊证、被判刑等事件亦经常被露报端。本文从当事人、执法机关以及律师自身进行总结,提出对律师自我保护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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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我国的律师权利却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在诉讼案件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急需把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提到更高的重视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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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大量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然而由于当事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缺乏,难以胜任当今社会的诉讼行为。因此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可是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等这些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笔者试从律师费用的概念、构成,以及意义等方面做出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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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律师权利,而且保障律师会见权也是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作用重要机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较之《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然而在实践中,新《律师法》的运用遇到了一些问题,会见权的规定并未顺利实施。本文试探性的分析我国律师会见权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规制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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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是律师房地产业务的一个主要方面。从市场需求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这一层面看,律师介入该领域是必要的、必然的。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应以施工合同管理为主线,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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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一些案件因无法送达或不能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案件久拖未决、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过长等,不利于实现民事审判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更好地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现对民商事案件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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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重要性、迫切性出发,指出了目前律师执业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实务上还存在一些的突出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以期待这些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深入能够得到逐步解决或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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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欺诈诉讼的频现,各方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效力产生了质疑。本文根据自认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对处理与欺诈诉讼有关的案件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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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的受理数量持续增加.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但是证据该如何提交,什么时间提交,如何认定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课题.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但是该规定毕竟只是最高的司法解释,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并且有矛盾之处.虽然该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举证期限制度,目的是实现证据由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变,但是制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解决民事审判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理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将“举证责任期限”问题进行立法和细化.
举证期限制度本意是为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当事人尽快的提交证据、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但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举证期限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无法发挥其作用.本文引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对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