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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尚有争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人人格精神利益提供司法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文章在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后认为,违约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刘廷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137-141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法、防止滥诉、难以量化、违反可预见性以及带有惩罚性等理由,目前的通说仍持反对意见。但以上理由无一成立。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英、美、德、法等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因此,我国也应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学理论一值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通常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领域。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虽然己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于违约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没有明确的,学术界也一直争论不休。其中否定违约领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为主流观点。 相似文献
4.
蔡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2)
旅游合同是一种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锢囿,为旅游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5.
汪世虎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0(3):44-51
在考察古罗马法以及近现代民法的基础上 ,阐明了违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过程 ,即从结果归责到过错归责再到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同时 ,还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6.
李昕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2)
通常认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故在对待旅行合同这类特殊类型(以精神享受为合同标的)的合同纠纷时,未给予旅行者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试通过分析旅行合同的特殊性质及非财产性损害的概念,论证旅行合同适用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并进一步提出在我国建立相应救济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进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1):76-78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8.
归责原则是法律为正确认定行为人责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而确立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具体国情,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因素,因此各国立法不尽相同.研究中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也应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把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律环境,以着力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尚有争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人人格精神利益损害提供司法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探讨违约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同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11.
张俊岩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59-62,72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其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尤其是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趋势应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2.
马茹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6(5)
政府违约责任兼具权力因素和契约精神,从而决定了其特殊性.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政府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所以其性质理应为民事责任;而行政法学者却认为政府作为最为重要的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也当然是行政责任.以上两种说法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了政府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公私兼容的性质,都没有反映问题的实质.只有体现公私交融性的经济法才能为政府违约责任提供正确的法域归属,政府违约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13.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5-8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4.
于彦丽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80-83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对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以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研究了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必要性、适用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对我国建立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应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桂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81-84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王国金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8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 ,结合司法实践 ,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 ,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 ,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 ,要求“完全赔偿”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 ,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7.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晓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2):135-138
借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对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行政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运用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着重分析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归责原则等。结合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时,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