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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悠久而又古老的证据制度,表明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对于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传闻证据的处理态度与方式.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日臻完善,也使传闻证据规则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反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传闻证据的相应规定并不完善,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碍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公义.因此,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有构建的必要性.在本文中,笔者将深入研究传闻证据规则的实质,探讨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公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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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闻证据规则所具有的功能而言,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解决我国证人、鉴定人等不出庭作证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为使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切实发挥作用,必须清除一系列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过分追求事实真相的观念、公安机关地位至上的司法体制及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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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传闻证据的概念,但依英美法系对传闻证据之定义,传闻证据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未被合理排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完全认可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对其证明力的规定十分简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证人出庭少,传闻证据泛滥,法官断案难度大,错案大量发生。制度与现实的矛盾所凸现出来的是司法的窘境。传闻证据必须得到合理排除,解决的办法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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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诉讼主体在开庭审理时均应到庭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加庭审活动,该原则具有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的价值,本文从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出发,探讨该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的实现方式———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改革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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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植于现代对话的民事诉讼构造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力图构建以审判者与诉讼两造、诉讼两造之间的信息流动秩序,以此最大限度地营造诉讼信息传递过程的对称状态,从而建立判者有据、争者服膺的正当性诉讼场域,因此应纳于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范畴。直接言词基本原则地位的确定应包括五点:充实直接言词原则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之中、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强化质证与认证制度,正确认识审判委员会职权,真正落实合议庭职能、宽容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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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取消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规定,限制和改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强化质证完善认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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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应当贯彻证人出庭作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与证据接触,这是对抗式诉讼的必然要求.所以,需要进一步探讨直接言词原则和证人出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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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在德国完成信条学上的理论构建,有确定的理论范畴.直接审理原则的理论范畴包含着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和实质的直接审理原则.被告人、证人是否出庭不是直接言词原则所要求的本质内容,真正决定是否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审判的是诉讼主体能否以“生动鲜活的语言”进行实时地追问和补充发言,能否在人证之上完全地、尽最大可能地、充分地展开生活细节.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对尽可能接近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明的要求.实质的直接原则的“实质”指的是规范方法是内在的、实质性的,其对应的是外在的、形式的、以“能表现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坐标内的行为”为规范方法的形式性规范.实质的直接审理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实践,并不是通过法官对证据禁止的心证进行,而是通过一般心证进行的.直接言词原则保证了基于法官个人而非所谓“基于法院”的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官作为实际的、不可替代的审判者的诉讼主体地位,避免了像欧洲几百年前的纠问式诉讼那样,庭外之人以问接和书面的方式成为实际的裁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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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其实质内容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审查和认定。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法律对其使用作了严格的要求。直接言词原则在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上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直接决定着证人证言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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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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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原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
已在交叉询问、直接言词、证人身份披露以及所有证据都应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
定,更充分体现此原则的丰富内涵和司法的公正性。但在其立法上和执行上的某些方面尚有不足之处,有待
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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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勇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4):48-53
分析电子网络证据的证据价值应当以其特点为基础,并从可采性与关联性为两个立足点入手。
其可采性要求电子网络证据最终应被赋予独立的诉讼证据法律地位。其关联性则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从
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两方面规制电子网络证据的证据能力,并就信息内容的确定性和信息记录与
传输的可靠性两方面通过网络系统展示来规制其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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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中偶尔也会提及品格证据,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对品格证据的研究,还是有关品格证据的规定,绝大多数集中在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对民事诉讼证据领域的涉及很少:可以将“人肉搜索”中对品格证据的运用推而广之,即当当事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争议的事实或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关时,都可以运用品格证据规则解决这些争议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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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大量的证人不出庭作证。长此下去,何谈司法公正?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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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通常被认为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特征。但从其证据制度的立法角度来看,它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其刑事证据规则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中,蕴含在证据原则和一般程序规定里。学界对德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仍存在误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判例对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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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实现,需要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认真研究外国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利于我们从中汲取经验。文章对外国的免证规则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以期为我国证据规则的建立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