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 毫秒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32号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做好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对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示范作用,强化招聘信息有效性审核,向社会免费提供招聘用工兜底服务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满足企业高端服务需求。鼓励社会组织采取政策宣传、需求摸排、专业服务等方式,依法有序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相似文献
1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相似文献
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似文献
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