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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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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3)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反映,退休人员在受聘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国家政策准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有关退休人员保险待遇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退休人员被聘用或自办、联办集体企业,承包、租赁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因工伤残、亡的,其医疗费(含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均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仍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货人负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合同期内(包括合同期满后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一次性救济金由聘用单位或承包、租赁人负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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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6):43-43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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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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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刘炳合、高玉环、刘增辉、刘增一 被诉人:河北省迁安市包官营铁矿 刘增存系迁安市包官营铁矿工人,去年2月23日在包官营铁矿上班时,因意外事故死亡.迁安市包官营铁矿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河北省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规定对死者供养亲属进行了赔偿并与刘增存的父母于同年2月28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820元、女儿刘思凡自愿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15793元.申诉人刘炳合等人认为这一赔偿不符合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2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3416元,两项合计为255516元,扣除已付43613.20元,应再赔付211902.80元,并于去年6月27日向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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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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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职工发生工伤,能不能走工伤保险报销?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也算工伤,“上下班途中”该怎么界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开始执行,人社部近日发布“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解读了一些具体问题.
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
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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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2)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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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03年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任仓库保管员。2005年6月19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当月30日伤愈出院。术后5个月和半年复查中,医院分别确诊右股骨无压痛、无叩击痛和骨折愈合。11月28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王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某食品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王某向某食品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某食品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诊交通费,并按月工资1300元和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7567元的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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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顾某,2007年8月25日晚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爱人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顾某本人受伤,其爱人车祸死亡。9月17日,顾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需等待公安及司法部门的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0月16日,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决定对顾某取保候审,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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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9)
川晏硫铁矿和兴晏硫铁矿(简称川、兴两矿)是兴文县工业中两个亏损最严重的国有企业,两矿有职工1901人。由于诸多原因,两矿于1996年9月破产后,近2000职工的安置对兴文这样的贫困县来讲,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县委县政府从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牢抓住社会保险和再就业这两个关键,多方筹集安置经费,共同努力,仅用半年多时间就圆满地完成了"两矿"职工安置工作,保持了整个大局的稳定。其安置主要走了四条路:一是退休职工和即将退休职工交社会保险部门安置。退休职工和即将退休的职工953人,政府按人头经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保局,由社保局承担这批人今后的退休生活费。虽然划拨的经费基数偏低于有关规定,但社保部门从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勇于挑起这付担子,为政府分忧,退休职工心头就踏实了,对这样的安置感到满意。二是就业部门按时发放失业金。县就业局将过去征集的失业保险金,全部用于此次失业金发放,保证职工失业期间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