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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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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期制度是劳动立法正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的体现,但劳动规章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规定的矛盾,导致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我国劳动立法考虑"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来确定医疗期限长短,较好地协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不能突破医疗期限确定的一般原则,并非所有身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都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国家应对特殊疾病医疗期限问题的规定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法律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规定的矛盾导致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期限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会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医疗期规定》实施细则,也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批复或补充规定。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的延长应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协商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3.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问题一直以来让企业和裁判者颇感棘手。医疗期的适用应该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停工治疗休息的意见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医疗的具体情况确定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并非一律为至少24个月。医疗期工资的计付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不得低于法定的基本原则。医疗补助费的支付需考虑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期满终止以及劳动者当时的治疗状态等情况,其计付基数的确定也应体现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5.
劳动者医疗期尤其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问题,由于现行规定不太明确,加之实务中执行比较混乱,迫切需要对医疗期计算标准、医疗期待遇具体内容等方面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予以明晰和指导,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便于企业依法统一执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于法律规定缺失、劳动者存在特殊情形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在到期终止时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导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亦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权的正当有效行使。本文提出并分析了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对如何有效解决该等问题阐述笔者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实践中,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时,立法对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有多种选择。相应地,不同的选择方式导致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以及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程度等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8.
咨询台     
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以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就此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  相似文献   

9.
<正>问:张某是一名有5年工龄的工人,前不久得了脑病一直在休病假,现在规定的医疗期已满,需继续医疗、休息。请问,医疗期后的工资该如何支付?答:依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相对于一般劳动关系而言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应该是对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劳务派遣迅速发展但被滥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以"特别规定"的方式作了规定,还有其他专门性法律规制,但因现实中用人单位对相关立法的规避和曲解,再加上立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劳务派遣领域的诸多问题,尤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严重侵食。现实迫使立法机关不得不修法以查漏补缺,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态势。我们应该纠正社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强化劳务派遣的相关程序性机制,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  相似文献   

11.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延长这一期限,此时就会出现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规定的辞职预告期限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最长期限,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并非当然意味着合同约定无效,而是取决于司法的裁量——因为这不是一个完全凭借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司法裁量不能是任意的,而是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标准与实体标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劳动者预告解除规定太过僵化,预告期未区分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未区分不同岗位、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劳动者即时解除实体和程序规定诸多不明等。建议对预告期、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规定予以完善;明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表述;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况另作规定。  相似文献   

13.
何为劳动者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的范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也关系到享有哪些实体权利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渠道处理等。但我国的劳动就业统计相关指标与界定不能用于确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劳动立法也缺乏对适用对象的科学界定,导致了实践中对劳动者概念的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劳动者的内涵与边界界定进行统一规范,应尽可能从宽认定劳动者,加快劳动标准立法,并分层次、精细化地进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刘文华 《中国劳动》2006,(12):30-33
服务期是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下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 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多期限.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  相似文献   

15.
尹明生 《中国劳动》2015,(3X):60-62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6.
对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适用的劳动合同范围问题,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现行劳动立法规定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这与国外大多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立法作这样的规定,是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基本国情。通过对预告辞职权适用范围进行协调,在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常态时,才宜规定预告辞职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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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做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8.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主要是在刚性解雇保护制度背景下,使用人单位能够较简便、快捷解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充分促进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关具体制度应当改善。比如,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限时,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确定超期无效或反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低限标准应当予以明确;对"录用条件"应当作出广义理解的相关规定,相关法条应当修改为"经试用期考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不支付违约金等。  相似文献   

1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初步规定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都体现了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不是不可解除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类,我国劳动立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规定了强制承诺制度,且只有用人单位拒绝承诺的情形才适用强制缔约。现行法并未规定强制要约制度,这导致过度地剥夺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仅仅规定强制承诺制度,使得在劳动者提出新订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着劳动合同内容尚未确定的困境。通过在该项制度中增加用人单位的强制要约义务,能够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应有的合同自由权利,与强制承诺制度互相配合,能够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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