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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系辽宁省沈阳人,因工伤问题向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后,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鉴定人员对其进行了鉴定,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方某作出《致残程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方某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并且这个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方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告知书》,称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处理事项。方某不服,于2014年6月3日将辽宁省人民政府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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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刘某,某家具厂职工被诉人:某家具厂第三人:某艺品有限公司2002年4月,申诉人刘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诉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仲裁委受理后,经审查决定追加某艺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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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关于被诉人认为申诉人违章操作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尚未履行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程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向双方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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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于今年1月19日以要求某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伤残抚恤金、安装假肢费等共计29万元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当时是某茶厂(以下简称,茶厂)内退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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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于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于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为由,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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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周某系甲厂职工。1985年1月12日,周某在工作时受伤。1988年5月,甲厂决定同意周某病退。病退后周某在家领取生活费。1989年4月,周某因涉嫌销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免予起诉。2007年11月,原告乙公司作出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的决定。乙公司认为,公司于2007年9月得知被告被免予起诉,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周某不服公司决定,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决定,乙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查,乙公司是由当地企业改制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企业变更而来,其资产为甲厂的所有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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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周某是厦门市某铝箔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卷机主操。2005年1月18日,周某在生产车间被送料车的举臂挤伤前臂。3月11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8月17日,厦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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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同时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厂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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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死者周某系某公司门卫,日夜值班。200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在该公司前面的河面上发现周某死亡。同时,发现该公司的监控被人破坏,并有电脑部件失窃。为此,周某妻女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因公安机关向其出具证明为"对周某的死因系自杀、意外落水、或他杀目前无法定性",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遂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周某妻女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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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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