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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6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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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在成立20周年之际,为加强劳动保障问题的研究,学会成立了四个专业委员会。10月20日,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其汇集了高校、法院、劳动保障局、工会、企联及专业编辑等各方面从事劳动法研究工作的人士。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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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劳动争议案件理论上说,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但在实践中,并非一切的劳动都由劳动法调整,并非一切的劳动争议都是可以仲裁和诉讼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手段调整的是依附有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合同履行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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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的“60日”相当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60日法定期间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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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8,(4)
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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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的裁判精神,同时,对用人单位在单方解约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后补正措施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种事后补救措施不利于工会组织发挥自身的监督保障职能,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同时,对该条文中的工会也不能狭隘地解读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在行使单方解约权时仍然应当向地方各级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其他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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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5)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