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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3月1日,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船务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总合同期为6年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了《海员外派合同》,申请人被外派到海外船上工作。2003年2月7日,申请人离船休假后,该公司多次欲为其安排工作,但申请人均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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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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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谢某系加拿大国籍,2009年2月1日,谢某进入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谢某签订了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谢某担任公司亚太区域的总经理.任何一方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可自动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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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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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万某于2007年12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岗位为销售部业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另加销售提成。双方直至2008年7月1日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止,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6月10日,某科技公司书面通知万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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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4日,范某与江苏省苏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派遣范某到巴拉斯塑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690元。合同签订后,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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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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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2月20日,申请人芮某到被申请人某急救中心从事随车医护工作。5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即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书面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签劳动合同,但芮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又兼职担任某药房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008年4月16日,芮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芮某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该急救中心未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2008年8月22日,芮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急救中心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等。仲裁程序中,该急救中心提出确认因芮某兼职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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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符某于1996年7月16日到某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发给离场补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同样有合同期满发离场补贴的约定。2003年7月17日,合同期满后,符某要求发离场补贴未果,遂将用人单位告上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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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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