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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丽娥 《中国劳动》2005,(10):23-25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的赔偿,当前的立法则不够明确。本文认为,对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应考虑其人身损害的特殊性及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3.
由于雇佣单位以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劳动者工伤时,根据工伤案件责任的性会,申请赔偿时,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会发生竞合.理论上讲,劳动者不宜获得双重赔偿,受害的劳动者有权就第三人的侵权申请赔偿,这种矛盾的关系使得实际处理时有很多困惑,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4.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购买了商业保险情况下,还存在着与商业保险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前社会热点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违反《建筑法》工程层层转包现象,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不能排除第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依据现有规定如何追究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责任?作者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唐明  李阳 《中国劳动》2006,(11):29-31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即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就本案,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了权利后,再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并未加重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负担,且目前的法律对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应当支持四被告的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  相似文献   

7.
在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采取的几种模式在比较的基础上,尝试确立工伤赔偿优先原则下的“兼得模式”,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最大保护。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9.
江君清 《中国劳动》2006,(11):31-32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10.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因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性质往往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伤案件中既有对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也有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当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如何进行选择适用,这是我国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说起,阐述我国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现状并指出问题,同时考察域外经验,以期通过比较,取其精华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1.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因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性质往往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伤案件中既有对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也有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当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如何进行选择适用,这是我国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形说起,阐述我国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现状并指出问题,同时考察域外经验,以期通过比较,取其精华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2.
侵害债权制度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早有该制度。在我国债权法律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保护制度。侵害债权制度由四要件构成。其法律责任有第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经常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全国性劳动法律规定实习生的人身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出现不一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以侵权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这种方式在有的情况下不能弥补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的全部损失。在现有法律制度下,笔者以为,把参加实习的学生视为职场上的特殊劳动力,当他们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事故可视为工伤,按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同时,为实习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作为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种补充,也是保护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人身伤害赔偿的有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4.
当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吗?而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吗?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有权要求获得双重赔偿的受害人退赔吗?本期案例对这一问题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5.
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经常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全国性劳动法律规定实习生的人身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出现不一致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以侵权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这种方式在有的情况下不能弥补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的全部损失.在现有法律制度下,笔者以为,把参加实习的学生视为职场上的特殊劳动力,当他们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事故可视为工伤,按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同时,为实习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作为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种补充,也是保护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人身伤害赔偿的有效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6.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7.
王毅 《劳动世界》2010,(12):82-84
文章用百姓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餐饮业员工受伤为例,剖析了员工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指出餐馆在组织形式上虽然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此种餐馆所雇用的洗碗工也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界定的职工范围。该种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所发生的第三人导致的人身损害亦构成工伤。但是,职工之间争夺劳动用具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不能归结为"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宜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9.
一、何为第三人重复复议 工伤复议案件中第三人重复复议,是指工伤复议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否为工伤的法律事实,对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经复议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以申请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复议,从而引发新的工伤复议发生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社局多年来不断探索调解仲裁工作新途径,将工伤赔偿工作前移,实现劳动纠纷与工伤争议共化解。在受理工伤待遇赔偿类案件后,通过审理把握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质性争议,着力从工伤赔偿问题入手,以解决争议、平息纠纷作为目标,充分运用庭外协调、听证协调等机制,让双方平心静气地坐在一起,通过释明法律、依法协商,取得共识。对于属于构成工伤类案件,极力促成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让受伤职工在劳动人事争议诉讼阶段即获得工伤赔偿,及时补偿劳动者所受伤害,减少工伤案件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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