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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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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地位,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因为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等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还让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增大很多,造成维权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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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通常指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选择符合用工单位岗位需求的劳动者,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设专节用13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加以规定,但法律实施后并未达到当初立法的预期效果.为此,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法称作新《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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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立法完善,主要内容有对从业资格、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的规制,以及相关处罚性、过渡性条款。此修正案实施后,将会提高劳务派遣经营的准入门槛,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也将进一步得到强调,劳务派遣将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本位。而与此同时,用工企业也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合理调整用工策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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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作出了明确、细化、具备操作性的界定,缩小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大了劳务派遣用工违法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提出了新的挑战,用工单位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才能减少用工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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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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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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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专项行动,是四川省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举措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8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将督促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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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6,(24)
劳务派遣相对于一般劳动关系而言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应该是对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劳务派遣迅速发展但被滥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以"特别规定"的方式作了规定,还有其他专门性法律规制,但因现实中用人单位对相关立法的规避和曲解,再加上立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劳务派遣领域的诸多问题,尤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严重侵食。现实迫使立法机关不得不修法以查漏补缺,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态势。我们应该纠正社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强化劳务派遣的相关程序性机制,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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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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