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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8)
一、案情简介申诉人:陈某,男,28岁,广元市某集团公司轿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工人,1995年2月起到该中心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案由:工伤保险争议。1996年12月10日,广元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一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请广元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派吊车现场施救。与此同时,维修中心受保险公司委托,也派陈某等人前往现场救车。在施救过程中,陈某被建筑公司的吊车司机误伤右眼。治疗期间,维修中心、运输公司、建筑公司、吊车司机经协商达成协议,确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全部医疗费用,运输公司支付1500元。医疗未终结时,建筑公司即停止支付医疗费。陈某因此向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工伤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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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997年,吕某学校毕业后就职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卫生院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8月,吕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27215元。2011年10月,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吕某提出辞职后离开卫生院。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为其支付了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了13462元,剩余13753元由于是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单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吕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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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控制工伤保险费用的不合理支付和不正常增长,是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宜宾市南溪区2013年工伤职工住院周期和住院费用的情况分析,对合理控制住院费用,科学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探讨。工伤住院费用调查2013年,宜宾市南溪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449个,参保人员1.63万人,征收基金371万元。当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10人次,发生工伤医疗费138.3万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7%;工伤医疗费用中,住院医疗费127万余元,占9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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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去年12月,刘某以挂靠某建筑公司单位的名义承揽了某市玫瑰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刘某雇用王某为塔吊司机。一天,在施工中王某因小事与吊车下面另外一个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在准备下来殴打另一个施工人员的过程中,不慎掉下吊车致伤残。王某的直系亲属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局认为,王某虽然是刘某雇用,但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挂靠单位某建筑公司属于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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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同时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厂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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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章某,2012年4月29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个体车主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章某无责任),医疗机构诊断检查为重型颅脑损伤、右腿骨折等。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章某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有关部门裁定处理,个体车主王某赔偿章某医疗、误工、伤残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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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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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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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巴中市巴州区一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所在企业自2004年起开始进行改制,职工下岗每月领取生活费,并允许自谋职业。王某在此期间到一建筑公司的工地当电工。今年2月25日,正在工地作业的王某被电击身亡。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要求建筑公司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同时向原单位提出支付王某在企业改制中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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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陈某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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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职工因病死亡引发的争议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女工王某生前就职于一家民营公司,双方于2003年5月订了《劳动合同》。同年7月,王某患病,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11月,王某经多方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丈夫林某于2004年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王某的治疗费用、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被申诉人公司辩称:王某自2003年7月1日起(生病前)未履行任何手续便离开公司,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于7月15日对王某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某生前系公司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第6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由公司为王某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然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王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2003年7月17日至11月9日王某患肝癌先后用去医疗费32450.46元。据查,公司对王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林某有证人、证词证明其妻王某不存在旷工问题。仲裁庭依据公司提供的王某的考勤表、工资花名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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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于2006年10月受聘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车床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王某在工作时不幸被溅起的铁屑伤到左眼。王某所受的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八级。由于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全部由公司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了相关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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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03年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任仓库保管员。2005年6月19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当月30日伤愈出院。术后5个月和半年复查中,医院分别确诊右股骨无压痛、无叩击痛和骨折愈合。11月28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王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某食品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王某向某食品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某食品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诊交通费,并按月工资1300元和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7567元的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