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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顺应商品时代发展的潮流而作出的积极回应,我国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将不动产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针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登记的法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机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加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内容的立法,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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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表现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应物权,包括了物权取得本身,还包括所有权的负担情况以及其他物权的顺位情况。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或与有过错的登记机关之间产生债权关系,原权利人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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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事关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与平衡,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规范与现实意义。即使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鉴于立法对于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不甚明晰,而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不论是从学术抑或实务角度而言,此问题都与对留置财产的解释直接相关。若将现行法上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不以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为限,尚包括第三人所有但由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合法占有之动产,则留置权之取得就与债权人之善意与否无关,从而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而直接以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作为规范基础即可解决在第三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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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然而,该条文未明确其构成要件。要准确运用该制度,必须先厘清瑕疵登记"、"无权处分"、"善意""等涵义,否则,就有被曲解和滥用的可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应包括: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瑕疵登记;让与人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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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的无权处分规则与采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台湾地区存有较大差异,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无权处分的内涵,认为当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在发生善意取得时不能否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并强调在无权处分规则中应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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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不动产领域,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不动产交易安全受到重视,有利于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完备,使得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争议,其中,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登记"的具体判断时点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善意取得何时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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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肯定了该项制度.要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准确把握首先必须确定民法领域中的其他相关概念.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基础,分析法条中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密切相关的概念,旨在使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变得更为清晰,使其能在实践中更好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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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婚生子女姓氏取得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从1951年到1980年;其二是从1980<婚姻法>施行之日至今.前一阶段的特征是承认了子女原则上随父姓这一习惯;后一阶段的特征是子女随何方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该项制度的变革与当时的继承制度、身份登记制度、夫妻关系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的制度尚有漏洞,需要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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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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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前提。作为条约解释诸要素的灵魂,善意在个案中通过对诸解释要素和方法的指导、限制、评价、平衡和调节来得以实现、转化。善意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审查,而不是仅适用于对条约特定词语或短语的解释。善意原则既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要素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又具有对其他解释要素的适用结果的评价和调节功能。善意的含义高度抽象,且内容难以穷尽,在条约解释中存在限制与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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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并评价某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文本”,我们的目的在于从“切入路径”上去显示并落实善意的本土历史文化诠释如何可能。这一具体工作及其价值取向事关传统资源在小康社会的历史命运,十分值得人们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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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并非是一种自足的应然价值观念。任何宽容行为在现实中都会遭遇到二难困境。通过诉诸更高位阶的价值范畴,宽容可以疏解困境,但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困境。诠释学将宽容问题的经验讨论转换为先验探究,追问宽容如何可能的根据,以善意概念解答宽容的“元”问题,探寻解除二难困境的道路。诠释学的宽容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善意原则,它相信每个人都是有理性者,人们愿意以理服人,善意对待他者,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要将善意保持在心灵中。诠释学的善意是一种信以为真的先验信念,而非一种规范行为的森严规则。它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出自良善心愿的力量。这种力量能够在跨文化对话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得对话能够超越文化差异而获得一种言说文化普适性内涵的共同语言,探得不同文化间的共在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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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缺陷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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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与否的复杂性及其内在特征,将为我国的民法体系建设提供科学的认识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新出台的<物权法>也没有在此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特定的复杂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正确认识应当把握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和经济条件;由于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即时取得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法规的完善,时效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已经逐步缩小;对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与否进行法理和现实分析,把握对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效率原则,从而明确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和道德价值取向,进一步透视出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社会道德文明的建设,从根本上认识我国已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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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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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宅基地制度正经历深刻变革,在宅基地规范管理、盘活利用与保障农民居住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宅基地制度改革复杂且敏感,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功能定位、权利实现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当下宅基地制度改革既要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又要回应现实挑战,以在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宅基地制度改革应遵循法治要求,在坚守宅基地社会保障价值的同时肯认“房地一体”原则下的经济功能,从落实集体所有权、明晰宅基地初始取得规则,推进宅基地适度流转、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等方面搭建宅基地制度框架,同时明确规则要点,以回应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三大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