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运用博奕论,对我国金融监管进行了博奕分析,针对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奕分散了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提出了建立综合模式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单一的金融监管目标,加大对违法经营和监管不尽职的处罚力度等立法和政策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世界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金融的全球化。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它也使得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这在银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加强对金融业的立法管制,借鉴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准则,通过立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维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正处于建设初期,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有关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内容上既具有共性又不乏个性,并且革新了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对我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稳步发展发挥了有目共睹的积极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亦存在诸多困境与弊端,主要表现为: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抑制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活力,金融业务创新立法的滞后满足不了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所需,以及不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有效规制自贸区金融创新风险。未来我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应朝着制定相对宽松的自贸区金融创新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创新规则以及建立健全自贸区金融创新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体系等三个路径推进。  相似文献   

4.
全球性金融危机不仅引发了主要国家对其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水平的深度考验,同时也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鉴于各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别,国际上也尚无对金融消费者统一定义,我国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在厘清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5.
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从侧面反映了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紧迫性。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还存在着不足和缺失,如金融法治力度薄弱、外部氛围欠佳、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明显等。因此,必须转变金融立法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促使金融法律规则形成,完善金融领域立法、金融创新立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机制是科学立法在地方立法机制中的创新体现,是科学立法的内涵标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融入与细化。当前影响地方立法科学化创新的障碍与困境包括地方立法体制弊端的影响、人大主导立法的格局未完全建立、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与水平亟待提升、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地方治理的能力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依然需要以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立法的要求为目标,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核心,通过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强化地方人大建设、提升设区市立法技术水平、立法对接治理实践等环节,最终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创新。  相似文献   

7.
地方立法项目申报制度是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的习惯做法,这种方法导致地方立法不能客观反映人民意愿、地方立法权力寻租、地方立法缺乏针对性以及地方立法申请项目质量较差等不良后果。为了解决地方立法项目申报制度带来的问题,部分省份开始试行立项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公开征集制度能够从源头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节约地方立法成本、为地方立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地方立法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等。但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目前还存在立法项目层次比较低、虎头蛇尾和缺失立、改、废并行思维等问题。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的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鼓励民众参与地方立法项目征集活动、专业人员对地方立法公开征集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要产生相应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8.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包括三种类型:地方实施性立法、地方创制性立法与地方自主性立法。但是各种地方立法类型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功能弱化的现象。地方立法的创新是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功能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地方立法功能弱化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房地产严格调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资本的涌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调控效应,同时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法律规则的滞后和监管制度的缺失,民间借贷游离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我国应借鉴香港和美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在主体资格、利率限制、合同效力和跨区经营等方面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同时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下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制度,以规制高风险,避免调控误差,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反思——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缺乏必要权威、政治生活中的行政主导模式以及公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自觉等因素,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