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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当事人对抗制的合理因素,但对鉴定意见相关规则的完善并未见改革新举。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司法鉴定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的认识有新的发展,亟待我们及时总结司法鉴定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剖析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四个热点问题,反思传统司法鉴定观念根源,以期完善鉴定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纠纷中,鉴定意见出现的频率颇高;鉴定意见由于其科学性和专业性,通常是审判的重要参考甚至是依据,常人难以通过经验和一般知识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因此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鉴定意见所包含的典型的程序性问题主要有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材料质证与取样和鉴定人的出庭。程序问题的审查要点分为程序问题是否属于程序瑕疵、违反何种法律规范、采取是否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是否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实质性诉讼权利。为了应对"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法院需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平衡选择。通过严格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保障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等寻求救济的途径,在维护最低限度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升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3.
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在程序的启动、鉴定费用、重复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义务诸方面均存在缺陷。为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使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我们必须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缺陷和给司法实务带来的严重问题进行剖析,指出现行再审制度未有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为他们滥用实权、任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提供了条件.笔者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等一系列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6.
王圣诵  夏兰云 《东方论坛》2012,(6):37-40,22
有关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法律和规章、司法鉴定实践和专家学者意见都坚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实际经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阶段:在申请设置司法鉴定机构时,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经营期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使"司法鉴定机构是谁?""谁承担司法鉴定责任?"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独立第三方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要求由司法鉴定人建立其鉴定机构,因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特殊性,可建立"出资人"制度、合伙人制度和国家办司法鉴定所制度。修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法理依据且实践亟需。  相似文献   

7.
对于当今司法鉴定行业违法鉴定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应当从司法鉴定的元问题和元理论的角度予以解答。元问题探究司法鉴定的本体论,而元理论关注司法鉴定的元概念,因此司法鉴定的元问题和元理论关注鉴定认识论和鉴定价值论的问题。对于鉴定认识论,对鉴定认识有指导作用的哲学认识论主要解决了正确认识客观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诉讼中,鉴定认识论要求鉴定人在鉴定时应当落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辩证统一。对于鉴定价值论,包括公正和秩序在内的鉴定价值既是一种目的价值,更是一种手段价值。公正的鉴定价值要求鉴定人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统一,而秩序的鉴定价值要求鉴定人应当公正和效率并重。总之,无论司法鉴定制度怎么修订,都离不开鉴定认识论和鉴定价值论的核心内容,也不允许要素构建的缺失。唯有从元问题角度出发,从全国人大立法而非部门行政法的角度将元理论按照认识论和价值论进行有机的组合排列,方能科学地破解当前鉴定“乱象”之难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公正和效率为切入点 ,探讨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体系和级别效力、鉴定行为的监督问题。认为应取消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 ,保留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实行鉴定效力的两审终审制 ,提出了对鉴定行为监督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9.
文章详细论述了错案免责对鉴定程序和当事人权利的危害,对鉴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证据理论上,将鉴定人视为证据方法存在不妥之处。鉴定本质上是法官在鉴定人之辅助下,以被鉴定之物为证据方法、原则上须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证据调查之职权行为。鉴定结论为证据资料。我国学界对司法鉴定之性质的界定有欠准确,因而导致民事司法鉴定外延泛化、混同鉴定之独立性与中立性、对鉴定结论之性质认识错误以及忽视鉴定实施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等缺陷。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处于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一方面,鉴定人应享有了解有关案情,获取充分的鉴定材料和所需的鉴定仪器,更新知识,拒绝无理要求等权利;另一方面,鉴定人也必须履行接受正当的指定鉴定和委托鉴定,公正如实并及时鉴定,必要时出庭作证等义务。有关鉴定人的问题在诉讼实践中日益凸显,应通过实行鉴定人资格制来规范对鉴定人的管理  相似文献   

12.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电子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件形式,对传统的档案学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电子件的鉴定工作和传统纸质件的鉴定工作相比,在鉴定的方法上,内容上,标准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看差异,但彼此之间,又有相似之处.因此;对电子件的鉴定工作,并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理论体系,而只需要在传统鉴定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14.
执行转破产程序(以下简称执转破)作为司法解释下的经验性活动,对于纾解执行难和破产启动难确有裨益。但现行执转破主要以地方性实践为主导,存在整体规范低阶化、法律规则难统一、具体实施细则模糊、配套的硬制度供给和软文化建设尚付阙如、案件受理量低迷,实效乏力等问题。执转破制度关涉到多重主体关系的形塑与多种利益的调和,活化执转破制度需要从制度、文化和细则三维度建构:制度供给,打造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信息化、加强府院合力和查控分析;文化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尊重市场失败者的企业破产文化以及市场主体自负风险的意识;规则精细,确定依职权启动的准入条件、增设财产地法院与跨行政区法院的破产管辖权、完善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限定执转破适用、建立执转破监督机制、区分不同主体激励机制。司法程序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治本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从更宏大的视阈考量,构筑社会信用机制是解决人案矛盾论域里执行难和破产难命题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5.
"攻击防御方法"之平衡--简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仅应消极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且要积极辅助在"攻击防御方法"掌控上出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之规定既不利于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平衡,又有违法院中立地位的要求.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取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16.
作为法院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法院调解的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法院调解的应有范围可界定为,只有当事人可以相互让步的案件才契合调解的特质,方有调解发挥功效的空间;而身份关系案件和形成之诉案件的当事人无任何自由处分的权限,诉讼的性质亦使调解无法产生相应效力,故此两类案件自无调解适用之余地。  相似文献   

17.
财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如何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是财产税征收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准确地评估不动产的计税价值是确定财产税税基、税额的基础。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评估周期和评估机构等是急需探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执行名义所具备之执行力原则上仅及于执行名义所载明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执行力及于执行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此即学界所谓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然而,审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操作,“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本质系执行法院基于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之给付义务不存在显著争议而通过略式权益判定程序制作新的执行名义,赋予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之债权以执行力。据此,所谓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系属伪命题,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理论基础并非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而只能通过重构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来谋求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得以正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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