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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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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美法宪法监督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成功完成这一任务,我们不但要从本国实践出发,同时应积极吸取和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保障宪法尊严,审查并纠正违宪行为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可对任何违宪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而欧洲大陆国家往往倾向于在普通司法系统之外另外设立一套宪法监督和诉讼制度,如法国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的宪法法院。本文选择了美法这两个极具特色…  相似文献   

3.
尤晓红 《北方论丛》2006,2(1):144-147
独立后的俄罗斯积极推行法律制度变革,以此回应及推动社会转型。对苏联时期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反思的同时,俄罗斯也在探寻适合自己的违宪审查模式。随着“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及公民宪法观念的萌生,俄罗斯建立宪法法院的条件也日益成熟,而“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以及俄罗斯司法机关无力承担违宪审查职责则使得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建立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4.
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应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人民法院适法依据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我国法的效力等级中,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效力却常常低于行政法规。理论和实践中的这种错位不但违背了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效力等级原则,也不利于依法行政,应予规范化。  相似文献   

5.
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已成为一种世界现象,我国应当予以重视。美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是将一些私人行为视为国家行为而进行违宪审查,德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主要是运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者的间接效力理论由普通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间接适用宪法。二者在适用方式、适用范围和效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德国的模式更值得我国仿效,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第三者间接效力理论,构建我国宪法在民事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6.
法律是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基于此,研究违宪审查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便是违宪审查制度研究领域中不可逾越的重要问题。在俄罗斯,宪法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关,它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去展现。二者的应然关系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宪法法院势必会对立法机关形成某种程度上的控制;其二,宪法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控制不是没有界限的。实践中,俄罗斯宪法法院使用“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等体现对立法机关的尊重,然而指责它不够尊重立法者的微词也不断。虽然俄罗斯宪法法院曾经在一段时间内作出的违宪判决过多,存有压缩立法空间的嫌疑,但是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善,表明它正在不断努力地践行着自制原则,以期尊重立法者。  相似文献   

7.
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在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对象、监督结果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适应宪法监督的世界趋势,我国应建立以宪法法院为监督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使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职能司法化;监督程序法定化;监督对象明确化;监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关  相似文献   

8.
秦强  高彪 《兰州学刊》2010,(6):140-144
在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是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根本问题之一。而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所谓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是指司法判决的效力来源问题,也即是公民为什么要遵守司法判决的问题。从外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社会契约说、公共利益说和外在强制说;从内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法律正义说、法律真理说。由于法律真理说具有其他学说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司法判决合法性的终极性根据。  相似文献   

9.
部分撤销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一种,人民法院通过作出部分判决,使违法部分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维持合法部分的行政行为的效力.部分撤销判决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信赖保护原则、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和法律稳定性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体系中尚无部分判决,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在立法和司法中建立我国的部分撤销判决制度,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体系.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1.
宪法至上是宪政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要保证宪法至上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宪法的司法效力。为此,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法规则成为真正的法律规则,使宪法规则和其他的法律规则一样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使宪法具有可诉性。通过宪法诉讼制度解决因宪法实施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13.
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   总被引:45,自引:0,他引:45  
本文认为 ,切实保障宪法效力的关键是建立司法性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立法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以及推行司法审查的根据之后 ,作者强调司法权的伸张并不是无条件的 ,它与法官在社会中的威信以及对审判机关的民意限制成正相关关系 ;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 ,在现阶段导入合宪性审查制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 ,本文提出两套可供选择的方案∶ (1 )在现行体制下设置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宪政委员会 ;(2 )在重新立宪的基础上设立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14.
对于宪法解释的效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宪法学上的主流学说认为,宪法解释应当具有与法律同等或者比法律更高的规范效力.然而,由于宪法解释只是一种规范填补行为,它并不可具有像宪法修改或者立法一样的规范形成性质,因此这种学说存在难以圆说的内在矛盾.宪法解释一般被附随于违宪审查之中,从而宪法解释的效力通常亦为宪法裁判的效力所涵盖,并表现为一种裁判理由的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虽可独立于宪法监督,但是它只有与原宪法规范相结合方才具有意义与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应当是宪法规范效力的一种延伸,并不具有独立性,更不具有规范效力.  相似文献   

15.
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在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上,却断无直接效力可言,司法判断无所凭据,对公民权利的规制无直接效力,因此不得不思考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质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这对于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建立和进步,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将起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宪法司法化具体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二是在普通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判决。宪法司法化制度来源于西方。一、宪法司法化的来源1、宪法是高级法宪法的高级法观念源于古老淳厚的自然法思想,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近代启蒙思想家从自然法理论出发,认定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律,因为它是人类理性的直接体现,它可以成为检验制定法的标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洛克认为从自然状态到政…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的法院判决书中,引证法律条文的次数能够反映出该法律条文的实际效力.为提高法律条文的实际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律的可适用性十分必要.除了引证法律条文以外,在法院判决书中引证先前判决也仍有可能,引证先前判决既没有打破司法和立法的平衡,又能够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帮助形成中国的司法知识传统.因此,在中国,法律引证活动的展开,对于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司法化包括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鉴于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政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等原因,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在我国目前缺乏可操作性,而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则缺少制度空间和现实基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当在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寻求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货物买卖法领域,主要是基于“实质公平”标准对标准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控制,以防止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权利义务作不公平分配。而在大众市场软件交易中,对许可证这种新型标准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主要是基于“程序公平”标准,即公平原则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在适用于大众软件交易许可证时已然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造成了两种格式合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大众许可证效力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护软件交易和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申婷婷 《理论界》2011,(8):51-5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涉外合同争议问题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立法性的宏观指导。法官在具体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尚需明确,因此,裁决时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二者结合适用时更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还须尽快赋予该"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的法律位阶和司法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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