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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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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应当作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共同研究的范畴。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评价层次,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紧缩犯罪圈,以平衡入罪与出罪的双向机制,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包括罪量因素、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3项具体内容,并且可以栖身于犯罪客体内,从而包容在整个犯罪构成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2.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萌芽期、停顿期、发展期和繁荣期。重构派主张引进德、日等三要件阶层体系,是一种简单的理论移植,不宜提倡。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应当辩证看待法律全球化问题,试图模仿他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及其理论模式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全球化时代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经验总结:立足本民族文化思维模式,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辨证扬弃其他国家或民族和学科的成果,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保证;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成分,是构建科学的犯罪论体系的必要补充。全球化时代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重点,是如何将违法性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并对罪量要件加以适当归类,真正确立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认定唯一标准的至尊地位。  相似文献   

3.
正当防卫的解释问题,被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论者视为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重大理论缺陷,也被作为批判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坚实阵地。在对正当防卫出罪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现有的主观说、实质说、违法阻却事由说要么过于片面,要么缺乏科学性、逻辑不周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视域下,结合正当防卫的实质予以剖析,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任一方面,在传统四要件的理论框架中根本不需要在犯罪构成之外去解决正当防卫的出罪困境。  相似文献   

4.
德日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英美犯罪论体系独特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这两种法系所具有的"定性不定量"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核心部件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60多年前由苏联引入至今没有进行重大修改。随着我国刑法专家学者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不足就凸显出来。曾占主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已经无法发挥昔日稳定刑事司法局面的指导和检验功能。相比之下,三阶层理论的影响范围却越来越广,它在克服四要件说缺陷的同时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对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不能彻底颠覆,也不能全盘移植大陆法系模式。应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加以完善,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地对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适应完善,以便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6.
由我国实质意义的犯罪构成模式所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德日或者英美的刑事责任判定模式,也不能把犯罪客体要件驱逐出犯罪构成系统.以"犯罪的发生顺序"构建犯罪构成不合乎犯罪的认定逻辑,且以"行为人为中心"的所有新构想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治尚属起步之时令不合.界定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需要强调犯罪工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不是构成要件,却是危害结果认定的客观标准,体系上应放在危害结果的认定部分来阐述;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之罪罪名相异时,应采用"为主职务利用说"来解决定罪问题;"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冠以"苏俄化"的标签,并不恰当。四要件中的犯罪构成与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之本质区别在于二者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不同,两套犯罪论体系所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在人权保障方面,寄希望于构成要件理论,或者将实践中出现的人权侵犯现象归咎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正确。俄罗斯刑事法制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是从刑法典内部、更不是靠某种理论,而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8.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即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这样的结局是,在对各个要件进行解释时,犯罪客体与其他三个要件一起作为被解释的对象。而事实上,犯罪客体的合理定位是,犯罪客体应该是解释其他要件的依据,它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基于此,可以在犯罪客体的统摄和指导下,对具体个罪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在对我国刑法学通行犯罪论缺陷评点基础上提出了重组犯罪构成理论的设想,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概念三特征相对应的新的理论结构。在充实犯罪构成理论方面,提出了“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的观点,论述了四种罪过形式中只有直接故意才有意志因素的看法。本文的另一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提出并分析了在刑罚理论方面应开发一块新领地,对刑罚机制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1.
犯罪构成是我国犯罪论及刑法学的基石性理论范畴.从原初的意义上考察,犯罪构成兼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双重功能属性.由于外在观念和内部构造的双重因素,长期以来犯罪构成被仅从实体刑法的角度加以研究,从而导致其程序机能的弱化.由此,应对现行犯罪构成体系进行结构性改进,建立犯罪构成的实践模式,恢复其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导引功能,并推动刑事一体化理念在实践层面的展开.  相似文献   

12.
现在,构成要件是刑法学的概念,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者同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犯罪确证理论。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犯罪事实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而被延续下来,而构成要件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一要素,专属于刑法。  相似文献   

13.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4.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刑事立法中的"知意论"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法律依据,在刑事司法操作中有唯心之嫌。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该改造因果关系近因说,吸纳美国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概率标准以及犯罪主观心态分两个层次的合理因素,以客观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概然关系为依据判断犯罪心态,体现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推理过程中之交互作用。  相似文献   

16.
吸收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其中的若干争议直接涉及吸收犯在理论上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吸收犯存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同质数构成要件行为间,它是实质一罪;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是指在同一犯罪过程中,不同的行为阶段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从而形成的多个犯罪构成对数构成要件行为在评价上的包容关系;它是同一犯罪过程中同质数构成要件行为间的吸收,其表现形式应是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相似文献   

17.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9.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20.
诉讼诈骗现象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围绕这类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诉讼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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