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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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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其理论依据在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原则;国际公约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规定对侦查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我国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侦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提起、受理及审理程序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正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朱光喜  王赵铭 《兰州学刊》2006,2(6):198-200
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越来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并日益受到人们的审视。引起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原因是抽象行政行为体系混杂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乏力,但其根本原因是行政主体与民争利和行政体系内对部门利益维系的要求。要遏止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必须科学地设置行政主体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加强行政立法规划和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的评估,将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要件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外型但与行政相对人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其包括貌似外部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貌似给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第三人为对象的行为、貌似具有特定对象的对象不特定性行为、貌似实体性的程序性行为、貌似执行性的决策性行为、貌似设定义务的赋权性行为、貌似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等类型。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没有诉讼地位,它是具有部分诉讼地位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有将其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人民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力,原告资格转移后有再诉的可能,人民法院应作出适当的司法处置。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个人、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这一概念包括几层意思: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为某种行政行为或不为某种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这里包含三种意思: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出现,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为相对人所告时,行政诉讼才能成立;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行为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6.
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它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同传统的诉讼相冲突。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利益、促进行政法治方面的独特的制度价值,使其立法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普遍行政行为诉讼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模式 ,是民众通过合法途径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它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 ,其诉讼主体不受直接利益关系的条件限制 ,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政府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几乎都能成为受诉范围。确立普遍行政行为诉讼制度 ,首先应从宪法上规定民众政治诉讼权利的合法性 ;应对该诉讼的提起设立某种制约方式和进行必要的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因城市规划及其实施而导致的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我国司法的缺位.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核心是司法机关通过事前的审查阻止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理上的制度正当性具有特殊性.行政规划具有未来性特征,强制性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规划救济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不适于采用事后救济的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相对人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处理好审理期限和规划后续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期限之间的关系,保证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其性质、地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责任认定能否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采用的问题.对此,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可诉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它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是一种普通证据材料,相当于专家的证言.  相似文献   

10.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黄亮 《新疆社会科学》2013,(2):90-95,152
在最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家进一步明确指示应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而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权力冲突容易对该政策目标构成障碍.文章以我国宏观经济领域的调控个案为切入点,提出权力冲突这一主题,并从冲突部门化、冲突显性化、冲突博弈化三方面分析权力冲突的表征,进而结合我国宏观调控特有的语境揭示权力冲突的成因.以此为基础,作者就行政和司法两种冲突消解路径进行探讨,力求为克服我国宏观调控权力冲突提供可行思路.  相似文献   

12.
邵艳 《阴山学刊》2006,19(5):95-9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权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从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制受案范围;对诉讼费用采用无偿主义原则;诉权由公众享有。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缺位之危机.而在地方立法层面,虽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而言现行规定一是涉嫌与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二是涉嫌与法律优先原则相冲突.化解上述合法性危机,首先应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层面制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律,然后辅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配套规定,形成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为中心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则应当着重构建完善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只有自诉一种形式,仅赋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诉权,其他的主体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这无形中既关闭了那些敢于伸张正义的人们请求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门,也使那些违法行使公权侵害公益的行为逃脫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应通过立法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5.
适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限于环境公益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场合,并非指特定多数人实际受到环境损害,而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受到环境损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应限于行为之诉,不包括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类型受到严格限制,应从制度层面处理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尊重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5,(7):193-199
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带来的损害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承认对恶意诉讼行为可通过另诉的形式进行救济。恶意诉讼行为是基于故意的主观内容,恶意地利用纠纷解决机制,追求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外其他目的的诉讼行为。我国应汲取国外经验,对恶意诉讼行为既从实体法角度规制,围绕实质损害进行救济,也从程序法角度调整,依托当前的立案登记民革完善撤诉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庆珠 《学术论坛》2008,31(1):138-142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韩思阳 《学术月刊》2023,(5):106-119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相似文献   

19.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似乎已成为一种牢固的观念,而这种立法体例的缺陷也日渐明显: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入手,结合现存的几种监督机制的弊端,论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之必然性及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0.
1998-2008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是对计划经济时代行政体制的重要突破,具有深刻性与革命性,但也有其过渡性与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经济管理类部门偏多,需要进一步调整;社会管理、监督及公共政策评估、决策咨询等部门需要一系列的整合和组建;行政系统内部决策与执行分立机制需要逐步建立,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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