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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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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益保护作为污染环境罪认定的根本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类不同的认识,即包含传统法益的生态法益观、发展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此三类法益观具有进步价值,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符合污染环境罪基本规律的复合法益观得以提出。复合法益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构成,其中,社会法益中的非人身、财产法益特指“环境与生态法益”。复合法益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侵犯任意法益便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主次法益的内部位阶,复合法益中的主要法益为国家、集体和环境与生态法益。此外,复合法益还具备内在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在认定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实害犯、主观心态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3.
随着环境伦理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范围也由“人身财产法益”扩展至“人身财产法益和生态法益”。法益扩展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与检验功能,其内涵与目的须分别通过“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得以诠释与实现。法益扩展视域下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遭致正当性不足、规范性欠缺等理论批判,建议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引领,推进“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设置的明确化与科学化,以妥善回应法益扩展所带来的理论诘难。  相似文献   

4.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5.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学界对污染环境罪系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抑或兼属其中二者的争议就从未休止,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未能言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反倒使得原有的争议愈演愈烈。本文尝试从环境法益本身出发,就《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含义展开谈论,以求能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更好地适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6.
基于污染行为与环境刑法的特征,环境刑法保护应当确立整体观念,实现惩治与预防并重、扩展与谦抑统一、环境风险利益综合平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从整体环保观念出发,刑法应对处于不同层次的环境法益实行分级化保护;污染环境罪客观上不包括危险结果,主观上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明确环境损害结果的计算标准,解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相似文献   

7.
8.
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问题,应当从法定刑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就法定刑而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较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他相关罪名偏轻。就司法实践而言,污染环境罪中行为犯的自由刑较轻尚可以理解,但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平均自由刑明显偏轻以及罚金刑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且总体偏轻,就不尽合理。为了更好地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均衡,建议将该罪的法定刑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于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并提升最高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认定,主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收益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信息时代的安全风险指向已经完成了从系统安全到数据安全的转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也实现了对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建构,由此框定了刑法数据犯罪体系的基本范畴。数据安全法益在数字经济时代地位的提升,推动了数据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犯罪体系的剥离。为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管控风险的需求,刑法应摒弃财产犯罪的保护路径,建立数据犯罪的双层次构造体系。在数据类型的横轴上,要将特定类型的数据保护扩展为一般类型的数据保护;在行为类型的纵轴上,要将保护数据局部生命周期的行为类型扩展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同时建立数据过失与数据故意并存的双重罪过模式。  相似文献   

10.
环境伦理视野中的环境刑法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存在着联系,它们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区别.我国环境刑法法益的选择或确定应遵循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我国环境刑法法益应当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首先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这些直接法益,其次是人类的生命、健康赖于存在的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要素这些间接的法益.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可采取二元救济模式,由此导致案件审判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相邻污染侵害救济与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在调整对象、法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合,导致相邻污染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的竞合。结合物权救济与侵权救济之间的差异,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中相邻污染侵害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对因污染受到的损害提供整体性救济。相邻污染侵害救济的法律调整功能被环境污染责任取代,使得《物权法》已没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的必要。对因物权行使产生的妨害,受害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对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2.
环境,作为法律保护对象和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概念是有区别的。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也是有区别的。通过分析环境侵权的五大特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房屋室内装修污染不是环境侵权。  相似文献   

13.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14.
财政分权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改革,环境管制是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的关键因素。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对于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的权衡取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地方政府作为环境管制的具体执行者,在政府间以经济激励为核心的竞争机制下,具有与企业"合谋"牺牲环境质量换取经济利益的动机。为激励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约束政企合谋,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向企业和地方政府支付信息租金和征收罚金,建立环境管制的激励约束机制。中国环境管制的实践具有加强中央集权模式的发展趋势,环境管制分权化的程度主要受企业减排成本差异、地区间发展水平和环境监测技术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中国应转变以国内生产总值为核心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经济激励手段,提高政府补贴,积极开发环境在线监测技术,加大对环境违规的惩处力度,科学审核环境成本,增强公众的环境教育,以改善财政分权的合理性,提高财政分权体制下环境管制的效率。  相似文献   

15.
16.
胡杰 《理论界》2013,(6):77-80
公民以实施宪法监督权为目的,依照一定的客观根据,合乎逻辑地相信某一事实具有真实性,符合这样的条件,表现自由法益的保护优越于名誉权法益的保护,有关监督权的言论即使未能证明真实性,也应当阻却言论的违法性。一方面保护公民实施宪法监督权时的自由讨论,担心事实的真实性无法证明被追究法律责任,公民的表现自由必然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以一定客观事实为根据进行合乎逻辑地推断作为限制条件,坚守名誉权保护的刑事法根基。  相似文献   

17.
论食品污染与传媒农村环境危机预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民关注的重要议题。在造成食品污染源头被追溯到农村、农民作为责任者的过程中暴露了传媒的预警滞后。由于传媒的选择性忽略,农村、农民多年来成为被城市持续抽血和被动纳污、缺少话语权的弱者。在农村环境恶化、癌症村增多中传媒忽视、回避了应有的预警职责,导致食品污染问题的积累与加剧。对此,需要传媒加大对农村的报道力度,坚持不懈揭露农村的环境破坏个案,冲破地方权力的阻力,守护环境公平正义,最终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环境污染伴随产业结构空间布局呈现显著的区域特征,从产业转移的空间梯度看,我国污染密集型产业正在由经济发达地区梯次转移至欠发达、不发达地区,由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东北和西北地区转移;与轻度污染密集型产业相比,重度污染密集型产业向中东部地区的集聚程度更高。污染密集产业呈现空间梯度转移,不仅依赖于产业链的空间演化规律,而且与迁入地市场发育程度和制度环境有关。2003~2013年,我国污染密集型产业主要转入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安徽、陕西和广西,而同期环境污染状况加剧地区集中在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宁夏、安徽和河北。研究结果表明,污染产业集聚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集聚,及加剧区域之间的环境不平等。产业集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具有阶段性、不确定性和交替性,基于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促进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集群式转移具有经济效率和技术效率。  相似文献   

19.
日本细菌战对中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上个世纪的日本侵华战争中,日本细菌战不仅使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而且给中国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相似文献   

20.
将2003—2009年的工业企业数据与中国城市层面的数据进行匹配,基于2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数据对企业所有制结构的环境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对于三类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同所有制企业有异质性表现;总体上,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更好的环境效应;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有助于各类企业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在同样环境规制强度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减排效果比其他类型企业更显著。研究结论为不同企业所有制结构的环境效应提供了经验证据,有助于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视角为我国的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相应的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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