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一种处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法律制度。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有必要厘清其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设立撤销制度和公司设立失败以及公司的解散等制度或现象的关系。同时,在考虑适用该制度时,必须重点考查下列相关因素:瑕疵设立事由,原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起诉期间,原告权利的主张方式,瑕疵能否补正等等。  相似文献   

2.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之处。在公司存在设立瑕疵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事实公司以及禁反言公司是对公司人格的有条件承认,大陆法系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是通过诉讼方式否认公司人格。我国应该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承认公司人格。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制有逐步融合的趋势,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已经得到普遍的确认。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仅做了一些简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有的司法解释背离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确立一般有效性原则;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公司瑕疵补正制度;完善行政撤销程序和制度内容;明确公司瑕疵设立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是出资人未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表现为股东不适额出资、股东不适时出资、股东不适格出资以及股东不完整出资等情形.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枙公司法枛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这些规则对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弘扬公司治理的商法理念以及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上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等瑕疵因素而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这类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引发较大争议,文章主要对瑕疵股权含义和成因多了简单的介绍,评析了几种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并且讨论了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股东会决议瑕疵在性质上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我国现行公司法区分瑕疵程度不同分别规定可撤销和无效两种模式,而其中程序瑕疵案件,无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如若股东会程序瑕疵不至于最终影响股东会最后决议以及部分股东的实际利益,法院应借鉴域外"裁量驳回制度"驳回少数股东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避免增加公司成本并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然而这种带有片面法经济学分析的意味的做法,牺牲了公司程序正义和少数股东合法权利,并不符合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实质内涵和本质要求,有效的做法应是尊重法律关于程序瑕疵处理的现有规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7.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致实际出资未达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行为,构成股东出资瑕疵,属公司设立实质要件之欠缺.因该实质要件之欠缺属可补救之欠缺,故不应仅据此而否认公司设立的效力.在股东出资瑕疵之行为构成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相似文献   

8.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9.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研究股东大会的决议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理论根据法律行为理论注重考察股东大会决议意思表示本身,在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时,忽略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性特点,造成了理解与说明上的困难。应当在注重决议中的意思表示的同时,正视决议中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围绕股东大会决议中"意思"与"程序"这两个基本要素,构建意思—程序兼顾的决议瑕疵判断理论。  相似文献   

10.
"夫妻型"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在于: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或者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就是夫妻双方.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尚存在难点,公司法本身虽未否认夫妻设立公司的人格权限,但单纯对"主体单一"的强调,事实上却否认了夫妻型公司人格,有悖婚姻自由.故不可对夫妻设立公司作特别规制,夫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不可轻易否认.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文章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对公司而言为公司独立人格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被否定;对股东而言为其有限责任的否定,股东因对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股东为终局责任人,存在共同滥用行为的股东之间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12.
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各国大都通过相应补救措施,尽可能维系其存续,从而保留其法律人格.对此,英美法系采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原则承认其有效存在;大陆法系在制度表层,普遍采原则否定主义,但通过设计特别制度尽可能承认其存续.我国公司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应该在比较借鉴他国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3.
在全国展开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践,折射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不足。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设立中公司形成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民事能力,应比照已成立公司来确定其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依循公司治理原则界定设立中公司与初始股东、筹建代表和成员的责权利关系;对外,应当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非发起人、成立后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防范角色混同之下的利益冲突,避免先公司合同责任的甄别之扰。对于兼并重组中出现种种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区分主体瑕疵、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等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公司人格否认是用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一项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它为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确立。该制度是弥补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潜在缺陷以及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功能,是一种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性妥协机制;它同时也体现了"具有社会正义性的效益"。  相似文献   

15.
股东出资事关公司独立责任和独立人格的构建,是公司对外承担信誉的重要基础,对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导致着经济纠纷的产生,致使债务不明确,也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大的不足,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本文对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公司设立人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实施一系列设立行为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即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但存在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存在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责任;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自实行以来,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公司问题".相形之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则是通过遏制股东滥用法人格,从而有效地矫正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失衡状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有益补充,也契合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时代价值要求.鉴于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律的检讨,毋庸讳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18.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为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其原则具有的特点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该原则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的否认.其原则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结果看,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创始于 19世纪末期的美国 ,很快为英、德、日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接受 ,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创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可以说是法制文明进步之体现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原理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由于把握了公司法人制度精神方面的准确性 ,其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产生的实际问题 ,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