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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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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晋升 《社会科学》2022,(3):106-113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通说采用了绝对无效说,对应的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在绝对无效说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会使债务人和撤销权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剧烈变动,债权人为了得到受偿必须先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不具有合理性。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权只是给债权人提供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故实体效力的界定应限定在强制执行领域中。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
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需要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解决的情形。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应有扩大化的趋势,除管理人外,债权人、监督人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撤销权的主体。在理解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考虑可撤销行为发生当时的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从而更好地确定可撤销行为的种属。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当对破产撤销权的追索期间和诉讼时效进行合理的、明确的界定,应考虑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3.
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关联企业控制权的不正当行使扭曲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性,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控制公司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债权应该区别受偿。通过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立法化,以及与现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撤销权、抵消权、别除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得出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初步总结出我国适用衡平居次原则规制关联企业不当行为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破产公司中存在许多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约束这种特殊的破产债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美国的判例,确立居次求偿制度,推定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定关联关系人的平等受偿权、债务抵销权、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6.
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8.
受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时的政策影响,侵权债权人在当前的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加上我国没有相应的替代制度另行救济,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应当重塑受偿顺位,将侵权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出来,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持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企业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瑄 《理论界》2008,(9):63-65
《企业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涉及到四类:一是担保物权优先权。二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三是职工债权优先权。四是税收优先权。上述四类优先权的债权人依法都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因其不完善,已严重阻碍了破产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破产法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破产债权人所处的弱势,提出了解决“破产债权人弱势”问题的构想:即债权人会议机关的完善;设置监督人机构;完善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管理人制度自从被引入破产法之日起,就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就注定了管理人要在众多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矛盾之中生存。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相应的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会违背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现有的破产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缺乏对管理人相关危害行为的规制。为此,应当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观意思不是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主观意思在破产撤销权领域的地位经历了纯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缓和主观主义三个阶段,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具有极大的弊端,缓和主观主义能够解决二者的弊端并适应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缓和主观主义之下对债务人主观恶意的推定以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结合作为客观条件,以行为当时债务人未陷入破产状态和行为未导致债务人陷入破产状态作为抗辩.  相似文献   

13.
董红  王有强 《理论界》2005,(7):80-81
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为了使债权人会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在债权人会议主席制度中引入专业人士机制;建立破产债权人代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14.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弥合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漏洞,解决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本文在深刻反思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破产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归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程序中抵销不受债务给付种类的限制,但对其理解有待澄清,法释[2013]22号文的规定已经偏离了其本意。附期限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法释[2013]22号文没有对附条件债权的抵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需通过目的解释和整体解释等方法来作出解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应以管理人为抵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管理人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并不改变抵销权的形成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论破产免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制度的建立起源于自然人破产,其目的是保障一般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然而,从起源到后来相当长的时期里,破产被视为犯罪,破产人不但得不到免责,反而在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人身也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公民权、荣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关于破产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破产转而被视为一种不幸。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开始由保障债权人利益向保障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诚实的破产人可免受人身限制,可保留部分财产(自由财产),进而可享受免责。自英国1705年首创破产免责制度以来,破产免责逐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一大特色。第二次世界大战…  相似文献   

18.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性规则修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金融机构破产有其特殊性,传统企业破产法中的许多程序性规定无法完全应用到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之中.无论是采用普通立法的国家,还是采用特别立法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进行修正.通过对破产启动程序、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清偿程序等的适应性调整,使得其更切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和立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李芳 《中州学刊》2004,(3):203-205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学界常有分歧.笔者主张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在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中,行使撤销权人应对恢复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必须兼顾债务人的自由和受益人的利益.这是作为现代民法灵魂的程序平等观的体现,有助于防止其他有机会、有能力行使撤销权而不行使的债权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相似文献   

20.
衡平居次原则滥觞于美国判例,是欧美国家因股东以关联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使公司负债,在公司破产,内外债权人争议清偿份额时,避免普通债权人因处劣势遭利益损害而设计的制度。我国也存在类似问题,法律却未对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明确。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剖析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与法理意蕴,进而介绍其发展与适用,最后分析将其引入我国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冀为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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