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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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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对"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应界定为"知道"行为对象的赃物性和"虽然不知,但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赃物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又称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所谓全面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并不是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所谓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却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就是各共同犯罪人并不是都知道自己与别人共同犯罪,如甲明知乙在实施犯罪,而故意帮助乙进行犯罪,但乙则并不知道甲在帮助他犯罪,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着片面共同犯罪呢?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这样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故意。  相似文献   

3.
对直接故意特殊形态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 《东方论坛》2003,(5):117-120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在直接故意中 ,存在一种特殊形态 ,即 :明知—必然性—放任。由于立法的局限性 ,理论界对特殊形态中的意志因素认识不同 ,众说不一。本文围绕这一问题 ,结合故意犯罪的内涵、构成要素、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说明在直接故意特殊形态下 ,存在一种介乎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独立的心理态度 ,从而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而设立的,该罪的主观要素立法上规定模糊,司法上逐渐扩张适用。为避免过度刑法化的隐患,有必要对该罪的主观明知予以理论反思。本罪“明知”内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犯罪”特指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不涉及有责性。“明知”程度应采取“确切知道”的判断标准。已确立的“推定明知”规则存在推定明知出罪情形缺失、被告人反驳标准不明、推定或然性风险较大等问题。鉴于此,推定明知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结合特定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以客观的多项基础事实为根据判定。推定明知不得进行“二次推定”以降低推定的或然性,对于被指控者的反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即应当重新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推定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5.
学者们根据现行刑法第十四条把犯罪的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但是对于其中"明知必然而放任"的情形是划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其实从现有刑法理论体系来看,不论是直接故意说还是间接故意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因而作者认为存在第三种犯罪的故意--准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事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其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犯罪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特定明知相对于一般明知,指涉对特定内容的明知。事实推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特定明知认定难的有效路径,可以在奸淫幼女罪与赃物罪对特定明知的认定中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7.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解读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秩序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上,应当采用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原则、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行政犯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场合,可以转化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围绕违法性认识展开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个缩影,而使其本土化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概念的产生历史相当久远,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并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有相当的认识与区分。在刑事政策上,故意犯罪历来是古代刑法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1957节的规定被视为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核心。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规定凸显了犯罪对象性质明知的开放性,主观罪过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样性,“明知”样态包括“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的实用性等特点。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圈明知规定的封闭性,主观故意规定的单一性,主观要素规定不能涵盖洗钱类型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 ,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无犯罪意图过失的概念 ,主要在于“无认识过失”,强调对事实或结果“无本意”;对非故意罪过而构成犯罪的 ,侧重于通过伦理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相似文献   

11.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论争。在介绍和评述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论争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犯罪理论的特征进行分析,违法性认识只能是故意的内容,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和一国的犯罪理论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了洗钱罪的刑法规定,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从而改变了洗钱罪的内涵和外延.一方面,"明知"表述的去除使得洗钱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另一方面,"协助"表述的去除将自洗钱这种新的犯罪类型引入洗钱罪中.在自洗钱罪名认定时,要严格区分自洗钱行为与不需要处罚的事后行为,从而实现在扩大洗钱罪合法适用的同时保持其教义学的自洽性.  相似文献   

14.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指故意与过失、动机与目的。间接故意则是主观方面要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正确地理解并阐明间接故意问题,不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对间接故意的认识,无论是法学界或司法实践又都存在若干分歧,并把间接故意视为复杂的难于解决的尖端问题。因此,更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间接故意问题反映在认识上的分岐,主要是对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特点的理解问题,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动机问题,间接故意有无预备、未遂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的范围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16.
洗钱罪是公认的国际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并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对其的定罪量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洗钱罪主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明知”一词,但在对洗钱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量上,应考虑其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程度,将间接故意包含在主观要件中。在洗钱罪打击范围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帮助”“协助”等表述,洗钱行为不再局限于对上游犯罪人的帮助行为,而是将上游犯罪人包含在洗钱罪主体范围内,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国际间追逃追赃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追究跨境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相似文献   

17.
认识因素的考察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至关重要。在《刑法》表述中,认识因素一般体现为“明知”。但是,总则与分则中的“明知”并不完全相同,分则中的“明知”既不是“故意”的专属心理表现形式,也不需达到百分百的认识。在认定分则中的“明知”时,需要合理确定“明知”的边界。为避免因对“明知”理解不统一而造成的适用难题,应在罪过形式和认识程度两方面做出解释,厘清《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差异性,进而回归到个罪的适用语境下做出科学、恰当的阐明。  相似文献   

18.
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犯罪主观要件具有法定性、危害性、主观性、时间性、必要性等特征,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要素。其中,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选择要素。就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来看,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19.
"可能明知"作为明知的一种特殊形态,意味着降低证明标准,因此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对象和适用范围,其理论基础包括刑法的严格责任、传统故意理论的"认识说"和"明知"的层次性内涵。"可能明知"已经在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中被"两高"的司法解释所确认。应当结合实体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刑事政策、证据距离、公平、效率等因素,扩大"可能明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0.
偷逃税违法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主要理由是:偷税一词是建国后的新造词,专门用来指称故意弄虚作假的现象。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偷税的法条表述,应当解释为包含了主观故意的内容。从刑法角度看,主观故意是偷逃税犯罪的要件,而刑法上对故意的考虑,反过来制约着税收执法,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偷逃税违法行为定性处罚时考虑主观故意因素。此外,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上分析,主观故意也是偷逃税定性处罚必须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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