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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害给付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地带,对此我们通常是以责任竞合来处理,但在此界域尚有请求权聚合的情形。而我国立法者和学者对加害给付秉持责任竞合的处理态度,这在实践中并不能够使得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全面救济。本文欲从一则案例展开,重新思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加害给付情形下的关系及其合理的救济方式,以求更加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申莉萍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13-117
加害给付因其契约的瑕疵履行同时造成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害。如何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给受害人以全面、公平的救济,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本文仅从责任承担方法的角度为加害给付情况下的损害救济提供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
3.
郜飞燕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3):253-258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相似文献
4.
唐孝辉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50-51,54
加害给付是合同违约的特殊形态 ,它保护的是当事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 ,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加害给付可以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竟合 ,我国《合同法》第 12 2条关于责任竟合的规定应进一步明晰化 相似文献
5.
黄本莲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6):86-90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6.
翁强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66-70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7.
艾尔肯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3(4):46-50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对医疗过失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文章依据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理伦,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竞合中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责任竞合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9.
嵇景岩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106-10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可能有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从而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向春华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11-118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相似文献
11.
李学斌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6)
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更合理的构架。统一合同法设定的违约行为有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履行不当(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等四种违约形式。其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是过去合同法普遍采用并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两种形式,而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中的加害给付则是对英美法的大胆借鉴。在违约责任方面,统一合同法基本上吸收了过去合同法所采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其设定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但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仍有较大的不同。 相似文献
12.
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进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1):76-78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3.
罗光华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25-27,58
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通常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在旅游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极易发生,两类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旅游者的利益.分析旅游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法律原因、出现情形以及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帮助旅游者有效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陈凤贵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3):52-56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为了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应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既要充分、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又要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
15.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亚娟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4):145-149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因其行为方式、侵害权益的差异而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而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竞合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6.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赛红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28-33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对于医疗损害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失败不能评价为契约违反,侵权责任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等问题上有利于受害人。违约责任说认为,医师对患者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违反此义务,就是违约,契约上的纠纷应以契约上的方法处理。本文认为,其实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时效、责任范围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应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责任竞合下精神损害救济方式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桂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4):81-84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樊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2):15-19
合同责任在《合同法》上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每种合同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9.
潘牧天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15-119
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与民事侵权存在实质关联。从本质上看,滥用民事诉权不仅违法,而且侵权。我国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缺失滥用民事诉权侵权的责任立法,存在救济上的局限。明析滥用民事诉权的侵权责任形态及各种具体责任类型是构建救济滥用民事诉权侵权损害的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前提与基础。前者必须从三个层次加以认识,后者应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坚持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20.
宋霞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87-18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二者虽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可解决困惑司法实务界的法律问题。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可以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