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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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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证明标准新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案件提出的事实命题或所作的事实陈述是否“事实”或“真实”,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命题或陈述关涉自然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客观实在性,即是“客观真实”的;二是命题或陈述关涉社会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法律正当性,即是“主观真实”的。“客观真实”在法律上有一评价标准,依经验实证的证明形式来证明,此法律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盖然性标准;而“主观真实”须在公正程序保障下,通过对话与沟通来达成,是人们普遍认可的法律价值判断上的“共识事实”。因此,诉讼证明的标准必定是“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2.
客观真实论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中的主流观点,其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但这一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亦足可质疑。以这一理论为背景的印证式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倾向,在一定意义上还可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制度诱因。文章认为,在理论整合和证据判断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应当借鉴法律真实论和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内核,使两者达成理论上的和谐,并将其作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进路和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是诉讼活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证据的证明标准分为法律真实标准与客观真实标准。后者包含着前者 ,二者永远存在着差距 ,但都是客观的。法律真实标准是一种实践形态的 ,而客观真实标准是一种理想或抽象形态的。后者要想付诸实施 ,就必须转化为前者 ,才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和要求 ,才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作出较为科学而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4.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盖然性的优势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文试从二个方面揭示优势证据的内涵 :优势证据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优势证据是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王以成 《理论界》2022,(7):67-73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不患立法之不足,而患识别难、认定难”。囿于高度证明标准及传统印证证明模式在虚假诉讼识别与认定中失灵,虚假诉讼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困境。诉讼证明机制为有效识别、认定虚假诉讼提供新思路。其一,构建更具操作性的梯度证明标准体系,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应的证明标准应分别达到“优势证据”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认定发挥特殊功效,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将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相结合,充分发挥裁判智慧。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观念之争而非标准之争。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都是从实践中提炼而成,富含法官的主观因素,都具有相对确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是理性化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8.
论真理的认可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金岳霖谈起:真理论是否仅仅讨论真的意义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金岳霖在《知识论》中,把“真的意义”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区别开来,认为在几种主要的真理观中,只有“符合说”是对真的定义,而“融洽说”、“有效说”和“一致说”都只可以说涉及真的标准问题。命题所属之经验的融洽。命题在行动中的有效、命题与其他命题(意念和其他意念)之间的一致,都只能帮助我们确认一个命题与对象的符合,甚至仅仅帮助我们排除那些不可能与对象符合的命题,而不能代替命题与对象之间的符合而成为真的定义,或“‘真’底所谓”。①因此,金岳霖虽…  相似文献   

9.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中客观真实论占有“显赫”的地位 ,然而客观真实论自身尚有一定的缺陷 ,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 ,并积极地加以研讨。本文试图从其内容和理论意义两个角度对客观真实作简单剖析 ,以求客观真实论的完善并加深对刑事证明理论中若干基本概念的理解 ,尚乞方家教正。一、评客观真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即绝对真实”,这是较早的一种表述。如 1 989年版的《证据法学新论》中说 ,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 ,应当是“事实本身的真实 ,也即事实的真情 ,事物的真相”1。又如 1 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说 ,“认定案情必须…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区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一是为了在理论上予以澄清,二是为了在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11.
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证据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证据 ,这种载体有两类 ,即自然人或者物 ,通称人证、物证。人证是自己以言词方式表达证据信息的证据 ;物证是经由法定主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检验、阐释而形成证据信息的证据。证据信息经法庭审查判明其与待证的案件事实相关联并有证明意义的部分即“案件信息” ,这是法官采信并据以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采信的“案件信息”即证据事实 ,从形式上看即所谓“法律真实” ,从内容上看则是“实体真实” ,实际上它是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3.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其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更是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明标准仍有不合理因素,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因此应予重构.较为科学的做法是以法律真实统领三大诉讼,但对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区别对待.就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说,还应在这一标准内部凸显适用灵活性和体系完整性.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有的学者著书立说,不同程度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以下简称认识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说:“如果诉讼活动不是认识活动,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认识活动,那么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并进一步把坚持认识论指导证据法的主张说成是理论上的“误区”,还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这种观点反映到诉讼证明标准上来,便是认为认识论导致了只重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导致了一味追求客观真实标准而忽略了诉讼效率。主张用法律真实来代替…  相似文献   

15.
本文反思和总结了二十年前实践标准大讨论以来相关学说的发展,分析了实践标准理论从真理论向价值论、规范论,从认识论向社会历史观,从科学哲学向人学哲学的广泛扩展,从而论证了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贯通性地位。文章指出:实践标准的这一地位证明,科学实践论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笔者 认 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就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被告人 和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 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①,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之不利法律后果。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之要求。我国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 我 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7.
丰怡凯 《天府新论》2023,(2):111-124
刑事“合理解释”规范是对分布在数个刑事诉讼规范性文件中“合理解释规定”的体系性概括,其为相关诉讼方的证据解释行为提供了法定依据。已有成果未能对之从抽象、宏观层面做一般性研究,亟待理论层面的系统性阐发。合理解释规范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解释立法规范,承载了一系列有助于推进本土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功能期待。根据解释意图的差异,可将合理解释规范分为三种类型,即:“回应疑问型” “说明原因型” “消除矛盾型”。合理解释规范服务于证据解释活动,因而与证据法以及程序法衔接紧密。一方面,合理解释规范中蕴含了多元形态的证据法效力,具体包括免于非法证据排除、修复证据可靠性以及推定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为确保上述证据法效力的实现,有必要从作出方式和审查标准两个维度对合理解释规范的程序法适用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8.
事实、命题与证据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对事实、命题与证据的相互关系 ,从哲学、逻辑学、法学的角度 ,进行了分析 ,认为证据的科学定义应当是“从证据载体得出的 ,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命题”。其理由在于 :虽然事实的天然属性使其具有证据的作用 ,或者人们从物或事情中截取出事实的目的就是用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由于事实必须以命题的形式展现 ,因此 ,事实的证据作用只能通过命题来实现 ,命题使证据载体中所蕴涵的关于物的性质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得以发现和确立 ,使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疑问得以澄清 ,澄清疑问的过程 ,就是命题发挥证据作用的过程。作者认为 ,比起传统证据定义 ,这一定义具有更强的概括力、解释力  相似文献   

19.
证据主义者对作为其理论核心概念的“证据”尚未能作一清晰的定义,研究者对证据是什么莫衷一是。证据可以是“理由”、“确证”、“信念”、“命题”、“经验”,还可以是“知识”。虽然给证据下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什么都可以作为证据主义指称的证据。“证据”之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包括相关性、保真性和命题性。证据是指主体对某一命题所持的相信其为真的信念,即E是S确证P的证据,当且仅当S相信E为真。  相似文献   

20.
周洪波 《江海学刊》2022,(1):169-177+256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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