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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具备后,行为人又自动消除该状态的,学界在该情形的定性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之争。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犯罪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或者犯罪虽然尚未停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已经为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犯罪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而实害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停止形态的划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应认为危险犯中止说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的特征是 :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 ;法定的危险状态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 ;危险状态都有相应的实害结果。具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抽象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危险结果的认定应为一般人标准与科学标准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论述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发生后犯罪中止形态的三种观点,分析危险犯既遂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缺陷与不足,从而肯定了实害犯中止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危险’’的性质看来,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如何判断?在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从判断基准、判断时点以及对公共危险的认识等方面分析了危险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5.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6.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8.
不能犯论说     
不能犯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故不能犯不具备承担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同时涵盖着“着手实行”与“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这两个对立的内容必然瓦解传统不能犯理论的科学性。故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未遂犯。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建立在行为时法律存在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判断。实行行为不能犯成立意图所犯之罪的预备,此罪不能犯成立他罪,真正不能犯可运用保安处分。  相似文献   

9.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0.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催生了"安全刑法","安全刑法"以抽象危险犯为核心内容。然而抽象危险犯在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应用遭到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质疑,因而有必要廓清抽象危险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界域,以缓和理论上的冲突,增强实践上的操作性,进而使刑法对风险社会的介入更具妥当性。  相似文献   

12.
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类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一类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多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完备的刑事立法,现代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也应尽早对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3.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处分意识概念的内容是指被害人对处分行为能够产生的财产减损效果的认识。因此,学界中有关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的争论实际上均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和诈骗罪的构造要求真正、彻底的处分意识不要说,这种处分意识不要说要求坚持处分行为判断中的客观标准。因此,在新型支付方式发展的背景下,要以客观标准来判断财产损失的实质及其与财产危险的关系。处分意识不要说下的错误认识包括处分表达的错误和处分动机的错误;其中处分动机的错误又包括处分对象和处分目的的错误。在判断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时,要结合一般观念、被害人处境等因素进行规范性判断。  相似文献   

15.
传统结果加重犯理论强调加重结果对犯罪认定的决定作用,暧昧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割裂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内在联系,曲解行为概念的实质意蕴,陷入罪过判断的误区.为拨误反正,结果加重犯的判断需要在肯定罪过原则的基础上颠覆传统罪过理论之纯粹主观心态的偏见认识,肯定主观罪过在犯罪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并从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考察行为的因果发展进程.同时,明确行为概念的控制内涵,揭示犯罪本质源起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对立意志,进而从行为人的罪过把握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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