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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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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诸如ChatGPT,其超越深度合成的生成式AI技术造成了实践中对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死者人格利益等人格权侵权案件的频发。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降低技术进步带来的负面效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审视过去,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自1982年至今,我国宪法均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确的宣示性规定,表明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纵观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演进历程,共经历了判例阶段、司法解释阶段和成文法规制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起,著名的陈秀琴诉魏锡林案、"荷花女"案开创了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司法实践的先河。在这一时期,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也包含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先后发布了与死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数份解答、批复,这些官方文件汇聚成了丰富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在这些解答、批复之后,我国司法机关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专门制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关保护规则。自2021年《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民法典》第994条专门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进入了成文法规制阶段。然而,不论是从现行法律制定层面还是学术理论层面审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这一具体问题,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是否应当予以区分而分别确定保护期限以及如何设置保护期限等问题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实际上,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两者不论是在保护期限方面还是在保护对象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经研究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应当以死者继承人的生存期为标准予以确定,而死者人格利益中精神利益之保护期限则应当以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为"标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死者的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联系,甚至其本身已经成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死者人格利益此时应受长期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死者人格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其也并不当然受永久保护,在具体个案中,需要综合考虑死者的身份、行为人的侵权方式等多种因素,具体确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是指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死者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救济造成的损害或者妨害的请求权,包括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其法理依据,是死者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以及“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行为人”“民事责任”6个关键词,分别概括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保护客体、请求权成立要件、责任人和责任承担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不受非法侵害。本文从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的概念出发,指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及归属,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最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自然人成为死者即丧失主体资格,而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其主体的灭失将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因此死者不再享有人格权,但其某些人格利益依然存在。死者人格是否需要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基于对死者的尊重,对其家属、后代情感的抚慰,以及对社会公平的一种维护,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我国对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界定,提出保护死者人格的理论依据,并就完善我国死者人格法律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其理论依据的学说争论中,死者权利保护说与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死者法益保护说和死者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只是一种保护的手段,人格利益继承说和死者生命痕迹保护说缺乏法理根基,只有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较为合理,体现了法的规范目的和价值。重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应充分体现法的规范功能,其理论基础是近亲属权利保护和公序良俗的维护,保护范围是要平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和现世人的行为自由。  相似文献   

6.
詹姆斯·乔伊斯的小说《死者》既在写实的层面上对“死者”进行追忆 ,同时也在象征的意义上寓示着一切“过去”都是“死者”。小说通过“死者”已死 ,“生者”却还要忍受“偷生”的折磨这一处境 ,深刻地揭示出人生的悲剧。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首先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接着论述了实践中运用该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的标准,最后指出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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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在解释该条时,通过主客观解释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考虑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理解为该条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同时兼顾主观解释,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仍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范围。等字的内涵更适宜解释为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因为法律不仅要兼顾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体系上的逻辑一贯,还应当起到预防风险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民法(ius civile)"存在多种意义。作为国法之私法的民法蕴含了"自然状态之人(拉丁文:homo,德文:Mensch)"与"法律状态之人(拉丁文:persona,德文:Person)"区分法理,该法理是罗马法学传统固有的民事主体立法理论基础。《德国民法典》立足康德的内在自由观,运用"法能力"概念发展了这一传统,而《瑞士民法典》则发展出人格立法大一统格局。从民法发展史角度看,我国《民法典》第13条与第14条存在未区分"自然状态之人与法律状态之人"的法理缺陷,需要修改。  相似文献   

11.
要求生产商对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负担售后义务是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突破.售后义务起源于严格责任下对发展风险抗辩的矫正,具有预防损害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重要功能.售后义务以生产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具有缺陷为产生的条件,至于缺陷存在的时点(售前抑或售后)则不影响售后义务的成立.违反售后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生产商不得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关于受害者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应在违反售后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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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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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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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价值应当包括正义、自由和秩序这几个基本价值。前期古典学派以自由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后期古典学派以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实证学派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却都忽视了刑法的其他价值。因此,刑法理论应当同时体现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即保持刑法价值均衡。以自由和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因素,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人因素。追求刑法价值均衡在定罪时必然要同时考虑行为因素和行为人(人格)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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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人身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理论与现实原因,《劳动合同法》中缺少对劳动者人身权保护内容。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对劳动者人身权侧重保护内容、劳动者维权手段、用人单位(雇主)责任、附随义务等,使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人身权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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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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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规定存在不够系统、分散且不完整的问题,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思路。而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明确商业外观的保护范围;(2)明确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3)确定商业外观的在先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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