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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的行刑认定长期依循形式和实质认定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早期行刑判断路径同步。《非法集资解释》的制定标志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性的判定回归刑事法的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表明非法性的行刑认定彻底分离。《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性的认定上采用形式标准"有权机关批准"和实质标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存的二元认定模式。《处非条例》将非法性"形式+实质"的二元认定修改为"形式+补充"的一元整体的认定。明确区分"依法许可"和"依法批准"以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范含义,是在形式和实质上实现对非法性的行刑区分和衔接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非法集资犯罪中司法实践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上存在完全不同的面貌.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本罪成立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性特征"有着精细的规定且不断通过新的解释进行修正,显示出定罪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本罪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度扩张倾向,部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实践中,"四性特征"平面一体化综合认定犯罪的定罪思路是本罪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弱化非法性、重视保本付息的定罪作用、存款异化为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不分均是弱化非法性定罪的当然结论.因此,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将现有的平面一体综合认定犯罪的思路纠正为以非法性特征为基础和关键、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判断的层次判断思路,是解决本罪扩张化倾向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3.
非法自白的取舍在于对“非法”和“自白”这两个关键词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一个属于法理学问题,一个则是自白的本体问题,两者都是决定非法自白取舍的关键因素。本文认为,非法自白的取舍,首先在于对“非法”所涉的法律价值的判断。法律价值包括秩序和正义两种法律价值,而后者是法律的实质价值。自白的“非法性”,是否导致该非法自白的排除,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了自白法律规范的正义价值,自白的“非法性”本身非自白取舍的直接因素;其次,“自白”的价值在于实现查明事实、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目标,“自白”的客观价值高于自白法律形式上的价值,故非法自白的取舍最终尚须将自白法律规范具有的正义价值和自白的客观价值相结合;最后,本文提出了非法自白取舍的三个结论。  相似文献   

4.
在法治理念统率全球的时代背景下,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分必要,因为其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提倡的程序公正理念,有利于实现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为此,我们应明确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即明确哪一类非法证据是应当排除出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包括对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主体、程序、时限等;明确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为因居住而产生的与住宅相关联的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本罪客观要件中的非法表现为违反住宅权人许可或没有法律授权,侵入行为既可以通过暴力行为也可通过非暴力行为来实施,拒不退出属于侵入的不作为形式,他人住宅的确定标准为他人享有住宅使用权;本罪主体为非法侵入者;本罪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不包含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得到发展,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很长时期仅停留在理论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采纳并确立这一证据规则,使其从理论探讨变为实践,也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目前,行政诉讼法正处于修改时期,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探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类型及其判断标准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对严惩毒品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犯罪的构成着手,正确把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的特征,准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以"持有"为前提的毒品犯罪的界限,以期严惩当今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现象.  相似文献   

9.
在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存在增设非法采砂罪论与适用非法采矿罪论两种分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刑事解释的方式将非法采砂行为涵摄在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虽有助于惩罚犯罪,却存在行为对象不符、行为方式不兼容、易滑向类推解释的风险与缺陷.从法益独特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一般预防以及现有法律基础等角度看,非法采砂行为具有独立制罪的正当依据.非法采砂罪的规范建构应以"违反国家采砂管理规定"为前置条件,以类型化思维进行罪状表述,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与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当行为人作为个人实施非法吸储、拆借、放贷行为 ,即使不与客户沟通 ,仍是本罪而不应另定挪用公款罪。本罪既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 ,也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因此 ,不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储、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与客户沟通情况下造成的“重大损失” ,不包括客户利益损失的全部  相似文献   

11.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激情是一种强烈的情感表现形式,是强烈的、暴风雨般的、激动而短促的情绪状态。激情犯罪就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人格缺陷相符,是其行为人人格缺陷的外化,这是激情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激情状态下,行为人是存在相对意志自由的,这是激情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刑事责任的结构方面分析,激情犯罪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过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犯罪及其控制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犯罪人犯罪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国家和社会控制犯罪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与国家、社会的犯罪控制成本以及二者之间呈动态平衡关系.摆正这些关系,才能为如何有效地进行犯罪控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4.
毒品的泛滥与有组织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毒品问题的滋生和蔓延都使有组织犯罪获得了很大的社会发展空间;而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又极大地增强了毒品犯罪的能量,加剧了毒品的泛滥。毒品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共生模式以有组织毒品犯罪为传动轴,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严重挑战。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7.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职务侵占罪是 1 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经济秩序是被犯罪行为间接侵犯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非为犯罪行为必然侵犯 ,因此都不是本罪的客体。对于客体中的财物所有权 ,没有必要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国有单位财物所有权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在公司所有权中 ,从研究本罪的客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区分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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