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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公民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形成侵权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土地使用权被侵害且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来自于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中的侵权行为,也有来自于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尤其是对“四荒”拍卖过程中的侵害土地使用权行为,必须依法认定侵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构成,甄别侵权责任人或单位。构成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赔偿,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保障粮食安全背景下,耕地“非粮化”成为耕地治理的重点。当下的耕地“非粮化”治理面临立法理念冲突、法律禁令模糊、行政执法失范及治理依据存忧等现实困境。耕地“非粮化”的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的“物权”基因意味着“非粮化”属于经济自由权,对其干预应当采取设定法律义务方式,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授权。具体来说,在法律约束机制方面,要明确“非粮化”的权利本位、建立效益与安全价值冲突平衡机制、完整列举“非粮化”的义务负担;在激励补偿方面,构建以财政补贴或行政奖励为核心的粮食补偿机制;在执法机制方面,规范“非粮化”执法主体及权限配置,建立“非粮化”行政执法暂停机制,尝试构建“非粮化”行政速裁机制。  相似文献   

3.
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保护主体应涵盖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等面向。土地经营主体作为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享有耕地收益权利,决定了其作为直接的耕地保护义务承担者,并为耕地破坏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然而,现有法律就土地经营权属性和土地经营合同内容的规定含糊,难以稳定土地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主观意志,且在土地经营主体耕地保护的权义规则失衡的背景下,难以为耕地保护提供规则指引。为此,通过赋权还权,激发土地经营主体参与耕地保护的动力,特别是经营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情形;立法明确规定流转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和形式等内容,为耕地投入提供稳定的意志基础;以个人行为约束和市场行为约束,以及单方约束和共同约束构造土地经营主体的耕地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4.
论公共行政的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是指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应承担的后果。从责任的性质来看,为履行一定义务而产生的负担,就是积极意义的责任,即“份内应做之事”,所谓“份”即社会角色,它内含有“职责”之意。以此观之,责任与责任主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补偿适用原则与具体操作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在拆迁立法中尽快明确公平补偿原则,在立法上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设立独立的估价委员会,明确行政机关作为补偿责任主体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7.
孙中山农村土地问题理念,既来源于其感性经历和现实观察,又得益于学理分析和中外相关学说.“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存在内在逻辑联系,“平均地权”应包括农村土地在内.“耕者有其田”实质是在土地国有制下,让农民拥有使用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手段,是用和平方法创设.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具有超前性、模糊性、改良性、软弱性、空想性等特征,这些特点对国共两党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同路径选择产生了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8.
行政主体义务本应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但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被忽略,以致变得朦胧模糊。界定行政主体义务,厘清行政主体义务与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行政主体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它主要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义务不同于行政职权,也并非等同于行政职责。虽然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下,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中可以推导出行政主体义务,但从逻辑而言,行政主体义务应是两者的源头。  相似文献   

9.
“上命下从”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 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检察官享有指令权, 能以命令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实施一定行为。而在客观义务面前, “法律的守护人”是检察官角色的集中体现, 客观公正应成为检察官的不懈追求。当“上命下从”遭遇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之时, 应受到如下的限制:“上命下从”不仅应以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边界, 不能抹杀下级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 而且还应该避免检察官行政人化。  相似文献   

10.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其实现的保障就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这其中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问责具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其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最佳方式是诉讼,从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和完善环境行政审判是其要旨所在。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信托是“三权分置”下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方式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宅基地信托可采取“农户+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的运作模式,可由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信托登记。应适当限定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使其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以其设定抵押;对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加以调整,并增设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宅基地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对宅基地信托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王华兵 《宿州学院学报》2011,26(10):26-28,32
通过对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研究,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有着较大的分歧。首先,由于立法部门没有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内涵,即没有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其次,相关的权力机关对此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能得到正确理解与运用。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首先,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制;其次,司法机关在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民商法倡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应公平合理地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3.
法律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甚为广泛的;但经营者并不是消费者所有风险的保险人,经营者仅就“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权利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合理限度范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立法上并未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文认为,在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加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4.
析“田”     
西周金文中的“田”字是否包含超出“耕地”的其它含义,这从来为人们所忽视。本文首先分析了西周“田”与“邑”的异同及联系:1.二者虽形态不同,但都可带来剥削收益;2.“田”必定与一定的“邑”相联系;3.“田”的收获物全部归其所有者。由此认为:“田”特指用以实现剩余劳动、生产剩余产品的耕地,被剥削者生产必要产品的耕地不在其列;为了实现剥削,“田”必然还包含一种相对较弱的群体人身控制关系;解放前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土地占有制是说明“田”的特征的很好实例。然后以此观点解释了西周经济史上的两个问题:1.“贮田”,认为这只是对确定的被剥削者以确定的方式榨取剩余劳动的权力在贵族之间的转移,它不是后来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也不是改封,并非破坏西周土地制度的新现象;2.“公田”、“私田”,认为这只是“田”分配于不同等级贵族而呈现的不同形态,并不包含生产必要产品的土地。最后探讨了先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认为不应当以“土地所有制”来说明生产关系,相反,应当以生产关系、特别是剥削关系来考察、解释土地占有状况,由此可能为先秦经济史研究开出新生面。  相似文献   

15.
西方国家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一般纳入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主体。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办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有缺陷的。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高校与学生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则属于...  相似文献   

16.
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角度来看,高校“卡脖子”技术人才培育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高校为中心,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产业企业、行业协会、其他国际国内合作院校等主体在内的“转译”实践过程。这种“转译”实践由当前各种人的因素和“非人类”因素共同参与克服高校“卡脖子”技术人才培育的困境,在协同合作的现实要求下,亟须从制度赋能、情境创设、主体整合等层面入手,探索出一种切实可行的优化高校“卡脖子”技术人才培育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实谓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分析入手,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阐明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通过上述研究,以便理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合法权益,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行政契约的缔约仅依赖完善的缔约规则,尚不足以保障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不履行缔约规则所负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在保障行政契约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在行政契约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依法行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相对人。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的特点。在承担责任方式上,既有私法契约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强制履行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耕地“非粮化”现象日益普遍,主要表现为:经济作物用地增加、粮食生产用地减少;产业融合发展减少粮食播种面积;土地撂荒闲置或用于“非农”建设。耕地“非粮化”原因多样,生产者层面包括粮食作物收益较低、土地流转租金逐步提高、农民从事“非农”行业机会增多;消费者层面包括饮食结构变化、休闲需求增强;政府层面包括执行政策的认知偏差、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补贴政策有待优化。建议采取以下对策防止耕地“非粮化”:优化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严格耕地管理,优化粮食生产条件;完善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种植收益;树立科学理念,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20.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一)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种类呈多样化形式.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其特征是:(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严格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促使立法质量"与时俱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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