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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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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国际协定”是现代海洋法的最新制度进展,在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凝聚国际共识的现实需要。从利益、价值和责任三个维度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现代海洋法中具备理论根基;从“BBNJ国际协定”的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问题、划区管理工具措施、环境影响评估以及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个核心议题出发进行分析,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BBNJ国际协定”具备制度基础。在直面现有海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思想来凝聚国际共识,从而构建具有良法属性的“BBNJ国际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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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讨论的焦点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已经在全球90%的海域完成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工作,沿海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到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进程中。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是海洋保护区选化,特别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选划的备选方案。我国在此领域应深度参与,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创造于我国拓展战略空间有利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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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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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NJ国际协定谈判耗时悠久,历经6次政府间会议,已于2023年3月达成一致。尽管目前各方在多数条款上已经协商一致,但仍在少数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各方在谈判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维持技术和经济优势,欧盟及其成员国试图推行环境保护与先进经验,以及非洲集团等多数发展中国家强调公平性与特殊需求表达。不同的立场带来新旧机制协调困难、标准不统一、适用规则冲突、各议题谈判进展不平衡等方面的挑战,导致达成有效协定受阻。一方面,核心利益差距仍需时间弥合;另一方面,共识有望随进一步的协商而逐渐增多。对此,需要积极参与BBNJ国际事务与合理发声,寻找BBNJ议题盟友,开展后续履约问题的预案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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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中国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不但在理论上陷于困境,在实践方面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难以付诸实践的原因主要有:政治意愿缺乏、现实需要不强、岛屿主权争议、争议海域(海区)模糊以及外部势力干扰等。今后中国政府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时,一方面仍然要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并争取在实践方面有所突破;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利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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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利范围应以折中解释中的“法条文义限制说”为界限。在适用上,第234条与《极地规则》在适用中相互影响且相互补充,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第234条的立场和适用条件大不相同。北极航道是中国对外经贸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可以通过坚持正确立场、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科研主导3个方面合理应对第234条在解释和适用中的分歧,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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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情况下,缔约者会赋予某个条约术语一种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含义,以应对条约缔结后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体现缔约者的这种意图,在解释一些条约术语时,应进行演化解释。在梳理演化解释的内涵、法理基础及使用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的解释是可以或有必要运用演化解释的。其中一个例证就是海洋科学研究这一术语的内涵。通过演化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与海洋科学研究有关的条款可以适用于BBNJ谈判的语境下,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这一“新问题”提供法律选择。同时,演化解释也可能被运用到未来对BBNJ新文书部分条款的解释上。结合演化解释的使用要件,分析目前BBNJ谈判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在日后可能对BBNJ新文书中相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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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甲海峡既是全球重要的咽喉要道,更是中国的海上石油生命线,中国进口原油的85%左右都必须通过马六甲海峡。然而,我国对该海峡几乎没有军事影响能力,一旦马六甲海峡受阻,中国将面临能源中断供给的危机,由此形成的"马六甲困局"成为中国能源安全的潜在威胁。目前,美国、日本和印度都在逐渐加大对该海峡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渗透,高度重视马六甲海峡问题,从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多方面进行专项研究是维护我国国家海上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而目前国内的研究还不成体系,本文试从马六甲海峡所处的法律环境角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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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随着当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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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的理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约解释规则及时际法理论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唯有通过利益相关国的不断努力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在公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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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五部分,也是公约的一项创造性规定。自公约颁布伊始,对于非沿海国是否有权到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测量活动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令人惋惜的是,公约对于军事测量活动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不同国家对于条约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测量活动之争实际上是海洋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航海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利益博弈的缩影,在公约第59条也给出了利益权衡的解决路径,即"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将和平与安全的目的贯穿于公约的各个部分,以此来指引公平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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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的地理范围构成北极治理制度建设的空间边界基础。在近30年的时间里,北极治理的进程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制度化建设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究其原因,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治理中的适用缺憾密切相关。因此,在总结北极治理演进脉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北极治理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可谓是正逢其时。这一进程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拓展中国的北极权益,深化与北极事务其他参与方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需要从宏观层次上的顶层设计、中观层次的制度匹配到微观层次上的策略选择等方面多管齐下,最终为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提升,以及北极治理制度化建设方向的良性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能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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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太经济框架”是美国退出TPP后试图主导亚太地区经济秩序的一次努力,构成美国“印太战略”的经济支柱。对“印太经济框架”提出、推进与美国亚太政策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印太经济框架”回避关税减让等传统贸易安排,侧重于产业布局,将使美国政府以更大的力度直接干预企业在国际上的微观行为; 美国的市场、技术、资金对他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部分国家希望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对于参与“印太经济框架”的经济成本、卷入地缘政治冲突的风险存在顾虑。在“印太经济框架”的推进过程中,美国面临着为了服务其在亚太地区与中国进行战略竞争的目的,将会导致政治逻辑与经济逻辑的碰撞、市场驱动力不足、美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利益交换不平衡以及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战略信誉度下降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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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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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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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第二十七章中第一次提出"师资"之概念,指出"师"即"善人者","善人者"通过自身的"五善"之能力实现对"不善人"的"救",体现了"善人者"的德、能、智、行的高度统一,这是老子对"善人者"这一角色的要求。"资"则是师之对象,即学生。"师"与"资"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老子强调,师者要"善救人",如果忽视"不善人"之"不善"在"德",为师者不把救"德"放在首要位置,就不可能达到"无弃人",不可能做到"善救",也就是"善人"之失。这些观点启示我们,现代教师要真正做到"善救",必须具备爱的能力、公正施教的能力、激励学生的能力、持续学习及反思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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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和东盟已就"南海行为准则"的框架和单一磋商文本达成一致,正稳步推进案文磋商。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实施过程中各声索国间争议最大的地理范围、法律地位、争端解决以及合作义务等成为"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磋商的争议焦点。从东盟与中国协商南海问题20年态度的变化来看,其立场受南海域外大国影响明显。目前,东盟各国态度虽逐渐明晰,但以东盟"协商一致"为原则基础的磋商机制折射出其对南海问题态度的不断微调;同时,部分东盟国家不断以国家站位单独提出谈判细则与条款,看似统一的整体又混入微小杂音。在中国倡导的"双轨思路"指导下,运用外交谈判与完善区域法律机制相结合的方法,恪守双边平等协商具体争端的原则,中国与东盟及相关国家就南海区域开发合作、法律制度构建以及海洋安全的共同维护等问题,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习惯法以及双方认可并承诺遵守的其他法律规范,继续深入探讨并磋商议定"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的具体内容、范围、效力、争端解决方式并由此推进南海地区规则体系的构建,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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