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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外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主管,双方自第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12800元,公司每年分别在年中和年末根据销售提成发放两次奖金。2013年11月,公司因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向法院起诉该工程公司。在庭审时,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指出曾于半年前将8000元货款汇入机械设备公司当时负责该合作项目的李某个人银行卡内。庭审后,机械设备公司向李某了解情况,并要求李某将8000元货款归还给公司,但李某声称自己不知情,拒绝将这笔款项归还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公司又发现李某利用工作时间及办公资源进行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私活,并从中接受感谢费。公司随后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便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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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认为李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李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向公司提出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1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李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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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5月,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在同年9月被派遣至一家餐饮企业甲公司做服务员。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态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给公司做出了很好的业绩。由于公司对薪酬福利实行隐私化管理,李某一直不知道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但在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在与作为同岗位正式员工陆某的私下聚会时,了解到自己的月工资比对方约低了230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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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9月22日与某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李某为铸造工。2010年7月22日,公司与李某进行了终止合同前职业病检查,经某医院对李某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无尘肺"。8月19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9月22日,公司依法终止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而李某收到了诊断结论后向当地职业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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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提出李某必须找人担保,如果李某在合同期限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担保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李某的亲戚张某为鞭提供了担保。李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收回的几万元货款挥霍一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法院判处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后公司向张某主张权利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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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李某1986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大型国有公司工作,其妻张某是该公司资料室的一名管理员。1992年,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1993年,公司向李某夫妇分配了一套住房,1997年向李某颁发了房产证。同年10月份,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以其内部关于“夫妻双方同在本公司工作的,如果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夫妻双方必须同时调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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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2003年即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先后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聘李某为客服(A市)部门技术职务,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公司可调动其工作岗位,其应予服从。"2010年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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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四起案件中,对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违法转包工伤用工单位担责
[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相应资质.张成兵在施工中不慎受伤.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南通六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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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职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甲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12年6月,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成为乙公司,李某随即成为乙公司员工.2014年8月,乙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与本地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合并重组,再次变更公司名称,成立丙公司,李某自然又成为丙公司员工,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以丙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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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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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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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女,1958年3月15日生,于1997年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2007年12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15日,李某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诊断为患有高血压。7月20日,公司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于8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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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1994年8月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保险支公司录用为代办员,1996年4月1日,李某被安排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既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委托保险代理人协议。2000年3月李某被派往公司下属办事处任负责人,12月公司给李某下发了聘书,聘其为下属某办事处主任一职,聘期为1年。此后,公司虽然未再给李某发过聘书,但李某一直都在公司下属的办事处任主任。从2001年2月起,李某均代表办事处与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状。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公司给予办事处以下授权:费用使用权;业务经营管理权;奖金分配权;除营销寿险和附加险赔偿外,1000元以下赔偿的核赔权;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处置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工具及各类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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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2000年11月9日到某市区一工地从事拆除旧房工作,该旧房拆除项目是由邵某个人从某修建工程处转包过来,双方签有协议,该修建工程处又是从某房地产公司分包过来的,双方也签有承包协议。当年12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因水泥板断裂,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当即不省人事呼吸困难,被在场工友急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3万元。因李某伤残得不到依法赔偿,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修建工程处和邵某诉至法院。法院发现李某属因工受伤致残,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于是,李某把房地产公司送上了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某房地产公司和邵某因李某工伤赔偿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