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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由企业负担。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企业承担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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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中产假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规定相关条款出现争议,即延长的60天生育假是否应支付生育津贴的问题,职工个人、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争执不下.本文将从理清相关概念出发,对此问题提出浅见,意在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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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延长产假是好事.细致入微到流产也有产假,显现出人性关怀的无微不至。这些规定让人感到欣慰,对女性的关爱与呵护,体现了社会福利不断向前发展的一种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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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陈某
被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4年7月在被诉人的要求下开始休产前假,10月10日生第一胎,12月起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被诉人在申诉人休产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工资,产假期满后不让申诉人上班,事实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予以经济补偿.申诉人于2006年4月6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生育津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300元,补缴1996年至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至2005年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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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8)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一些企业和劳动者来函来信咨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厅、省总工会最近制定发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问: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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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6)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l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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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9)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城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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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护理假"源于生育保险中的产假制度。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规定的产假及由此产生的"男性护理"假随着《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出台,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专家建议将"男性护理假"列入《社会保险法》。本文对产假制度的现状"、男性护理假"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意义进行分析,论述"男性护理假"入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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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被解除之后,才发现自己有孕在身,能否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其实,基于女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单位不仅必须给予假期,且不得降低其工资,这一问题一直为众多女职工所关注.但答案却非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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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1997年7月与某建司劳服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劳服司职工,被劳服司派往建司职工医院工作。1999年1月13日,孙某生育一女后,享受产假至同年3月20日。产假期间,劳服司付给孙某100元生活费和200元生育补助费,同时按月为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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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傅先生于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受聘于某植物油加工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傅先生认为,公司口头约定其月底薪5000元,而公司认为,傅先生月底薪为2000元,尔后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以现金结算。工作一个月后,公司支付了傅先生第一个月工资5000元,从第二个月始,开始拖欠工资。2014年8月,傅先生离开了该公司,提出按月薪5000元来结算其余月份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傅先生在工作期间,没有为公司创造业绩,只能按照2000元底薪支付拖欠的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