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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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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任职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需要由居民选举产生,无论这种选举是代表选举还是直接选举,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是必经程序。经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如果要撤职、停职、转换工作或有其他新人的加入都应该由社区居民以投票方式来解决。这样的程序规定是保证社区群众组织实行自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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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是建国以来中央出台的第一份专门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政策性文件,也是指导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目前,各地都在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防止和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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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胜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一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宪法精神更明确、更具体地规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目前人们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主张定为一级行政组织,有的主张定为半行政、半自治组织,还有的把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绝对化。(见1987年5月29日《社会保障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制、产生和组织,决定着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也决定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全国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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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的出台,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区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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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区这个词和人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有事找社区"已经成了城市生活的选项之一,在一些报道中,也常有"社区认为……""解决××问题,重点在社区"的表述,更多情况下,社区居民委员会都被叫做社区,那么,居民委员会就是社区吗?要正确理解社区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二者各自的含义及其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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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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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对原有的居委会进行改革,将居委会改名叫社区委员会。但是我们也听说其他地方的叫法与我们这里不一样,很多都叫社区居民委员会。那么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委员会是一码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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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乡社区的发展需求,2011年8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将“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作为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提上日程。为了规范这一具有前瞻性的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制订并出台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实施培训的对象、目的、宗旨,并且对培训项目、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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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石路街道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意见》,完成了新一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并于当年12月19日在所属的7个社区中分别成立了由居民自己组成的六大专业委员会。这六大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民政事务委员会、社区服务委员会、民事调解委员会、业主事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