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非国家公权力是指我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享有和行使的公权力,其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意味着公民权利、非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三者关系成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非国家公权力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包含宪法规范和规范宪法两个议题:前者应从实证主义立场阐明规范之真实,包括真实的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真实含义;后者则需从立宪主义立场探求非国家公权力规范的应然状态及其实现路径。我国宪法学研究应建构公民权利—非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三元框架的转型宪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2.
汪海 《甘肃社会科学》2006,1(5):177-178
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来源及其行使正当的根本保障.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丰富公民权利体系内容,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广泛、有效监督国家权力是国外通行做法,并成为各国宪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借鉴国外经验,分析研究我国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现状与问题,丰富公民权利体系内容,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对我国宪法的发展乃至宪政建设都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3.
政治文明论纲——基调、体系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金明 《文史哲》2004,2(6):146-151
政治文明研究应当强调政治学方法与宪法学方法结合的重要性,尤其需要体现政治学视野和宪法学逻辑的有机结合。在政治学视野和宪法学逻辑相结合的层面上,可以建构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框架:民主政治———党的领导与稳健的政党制度———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发展着的公民政治权利———有效的分权体制及其保障着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宪法与宪政。在民主宪政即宪法政治的框架内,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4.
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是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理论基础。利益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共同根源,二者之间经过分离、独立、异化,在未来社会走向融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仍然是当前政治发展的主题与任务,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论述,对认识与处理政治文明建设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秦强 《兰州学刊》2007,(4):89-92,138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现的是一种控制权力的理念,但控制权力并不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范必须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宗旨,合理安排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和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关系,最终通过对宪法规范的价值定位,来实现我国宪法的价值转变.  相似文献   

6.
两权博弈与国家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状态是宪政秩序运作之基本保证,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是控制权力之基本途径,那么设计以国家保障人权为重心之法律规范并构建完善之国家义务体系,则定当能消解权利与权力博弈之困境,所以,国家义务具有制衡功能。  相似文献   

7.
党内民主纳入宪法调整范围,是现代宪政发展新趋势.党内民主宪制化产生了最高立法机关规范党内民主的立法义务,赋予了政党“准国家机关”的法律身份.党内民主解决寡头铁律和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性及其与人的尊严的密切关联性为党内民主宪制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宪法应设置党内民主条款,并根据国情设计党内民主制度.宪法学需在公民权利、政党权力、国家权力三元框架下研究党内民主问题.  相似文献   

8.
按照西方比较通行一种的政治理论,即大家熟悉的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权力因公民委托而来,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本文以"彭水诗案"为样本,阐述了上述法理。  相似文献   

9.
试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权力与权利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是警察法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权力是指在政治、管理等多方面起控制、支配作用的强制性力量 ,权利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 ,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又相互对立、相互制衡 ;警察权力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 ,包括许多若干具体权力 ,行使警察权力必须做到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公民权利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确定、赋予并加以保护、支持和鼓励的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一种安全、自由和物质好处的权能和利益。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公民应享有充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其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提供教育设施以保障其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扶持义务,不仅可作为补充受教育权的宪法论述,而且可被视为国家追求的目标和责任,因此具有最高位阶的客观法效力,能够对国家权力产生法律约束,有助于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中庸之道。宪法的国家教育目标务款要求立法机关积极作为,完善教育立法,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宪法学范畴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宪法学范畴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与层次,本文将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结构分为基石范畴、基本范畴、一般范畴这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范畴成为宪法学体系的支柱和支点,为宪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将复杂的宪法现象以合理科学的逻辑结构联系起来,共同形成了宪法学这张宏大的网.宪法学的基石范畴是人权,基本范畴包括权力与权利,宪法与宪政两对对应范畴,一般范畴由基本范畴分解而来或直接间接派生,在稳定的基础上有较强的开放性,本文基于这三个逻辑层次对宪法学范畴进行整体把握.  相似文献   

12.
在宪法教学中,如下问题亟需澄清:即课程体系与实在法体系虽不必完全一致,但宪法理论的讲解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而展开;宪法教学不能偏离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应围绕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以及公共利益这三个基本要素而展开;宪法在本质上是具有特定内容的规范性诉求,而不是力量对比关系;宪法研究方法与宪法教学方法虽有紧密联系,但仍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依宪治国。法治、宪政与政治文明三者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宪法角度讲,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构建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性审查制度、确立全面司法审查原则的宪法地位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15.
陈玉山 《浙江社会科学》2012,(6):65-71,64,158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包含着宪法的根本性规定,具有法律实证主义倾向的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序言只是政治性宣言,继而否定其中包含根本性规定;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序言中由政治权力的事实构成的政治决断具有根本性,其见解与立宪主义的精神相冲突。我国宪法学的传统学说虽认定宪法序言包含着根本性规定,但由于缺失体系化论证,其说服力有限。规范宪法学认为,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构规范以及以国家根本任务为统领的公共利益规定中,作为宪法序言之核心内容的国家根本任务虽可被视为根本法,但其既非唯一,也非最高。  相似文献   

16.
近现代以来,中国改变了皇权至上的政府组织形式,制定了宪法,建立了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该过程是一个现代社会宪法神话的确立过程,即宪政观念在此过程中逐渐与它所附着的文本性规则分离,使后者主要为政权提供合法性支持而存在。它是世界范围内,源自西方社会的宪政体系制度化的结果,也是该过程的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17.
米良 《学术探索》2012,(9):19-21
桥头堡建设作为我省的重大战略决策,它的实施涉及国家权力的配置,行政权、司法权的运用以及相互关系。在我国宪法及行政法等现有制度框架下对我省桥头堡建设战略的实施进行法制设计,运用长期以来宪法、法律在我省多民族地区实践的理论及成功经验,提出一个具体的法制保障的方案,包括立法方案、执法方案和司法方案并对其进行论证,是我省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工具的法治,必须是善法之治。《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宪法精神及国际法准则。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却不乏违宪之处。为了保障宪法效力的至高性和权威性,维护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和尊严,实现宪政宗旨,充分而全面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国家赔偿法》的违宪条款应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